□我们的记者黄杰
程潇曾是一家公司的研发工程师。2012年5月入职,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公司召开考核会议,规定考核最后一名的人有两种选择,要么主动提出辞职,要么根据考核结果只领取50%的工资。随后,公司当场公布考核结果,程潇排名最后。公司要求程潇自愿辞职或自愿接受一半工资。
程潇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几天后,公司发出通知,称程潇被自动解雇,理由是他考试不及格,拒绝接受处罚,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随后,程潇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5万余元。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让程潇在最后一次评估后离开公司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院不这么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落实劳动者的管理权,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考核办法和措施。但没有民主程序,没有与劳动者达成共识,进行考核,直接进行“末位淘汰”,是违法的。
据此,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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