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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2020年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特别额外扣除,12个月就还清了贷款。2021年处理2020年汇算清缴时,我废除了住房贷款利息特别追加扣除信息,补充了个人所得税。
如果我又买了一套住房,符合首套贷款利率,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我能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答: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来源:淮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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