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业主的物业费长期拖不动的老大难问题,上饶县出台了一份文件,对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欠下的财产服务费进行清算。

拒不缴纳者,将面临约谈、通报,还将影响单位、个人的评优、晋级。(人民网,11月10日)

因为某项工作没有完成,不仅面临被约谈、通报的处理,甚是影响个人和单位的晋级、评优,这种近乎“一票否决”的处理办法,针对的并不是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而是缴纳物业费的问题,这多少有些让人意外。事实上,对政府公职人员拖欠物业费采取类似的处理办法,上饶县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早在2010年,常州金坛市规划部门就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带上物业费票据的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对无故拒交的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今年南京市溧水区也出台规定,将恶意欠费的不良行为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的依据。人们常说:“正人先正己”。政府部门勇于拿自己开刀,不护犊子,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而且“带动其他业主自觉缴纳”,以此解决困扰物业公司发展的问题,初衷无疑是好的,但这种做法是否合适、是否能够达到效果,确实值得商榷的。近些年来,全国范围内业主和物业方面因为物业费的缴纳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这其中存在着开发商遗留、物业费上涨、业主委员会缺失等多方面的因素。

可以说,拒交物业费的问题并不是公职人员所独有,也不全是特权思想的作用;而且缴纳物业费,本身属于双方互相选择的商业行为,而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无条件必须履行的职责。用“红头文件”来对公职人员的这一行为进行规范,表面看上去是在维护社会诚信,其实有违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甚至更直白地说,就是拿着公职人员的社会地位在进行道德绑架,强迫进行这项不公平的交易。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不管欠费的是私营企业的老板和职工,还是自由职业者,或者农民工,也应该进行同样的通报。可以想象,为了所谓的“面子”,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缴费,但业主和物管之间的矛盾是否会就此化解,恐怕不见得。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行政改革的方向,同时也是政府行为的准则。市场行为可以进行规范,但不宜强制;公务员违法乱纪,可以进行调查处理,但不应该直接动用权力进行恐吓。否则,即便是解决了一时的问题,也不可能彻底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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