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某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
但是孙某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某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
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某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实际受益,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他理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孙某以小区内养野猫、汽车的噪音扰民等作为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据了解,除此之外,房屋漏雨长期得不到维修、在小区里丢自行车、停在小区的车车盖被砸、电梯噪音太大影响生活、换了新物业公司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等等问题,都成了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他们为此都成了被告,且均被法院判定应该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
维勒律师支招:
业主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然,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和原业主委员会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新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而解聘原物业公司,聘用新物业公司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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