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实施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用缴纳个税的人数增加了。比如原先月收入1万元的家庭,起征点5000元,再加上房贷、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抵扣,最终就可以不用缴纳个税了。
那么,问题来了,非京籍在北京购房是要看社保或纳税的,如果不缴纳个税了,购房资格审核中是不是个税就无法认定了。
毕竟,根据2017年3月本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对非京籍家庭购房资格审核的个税认定标准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如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的,不能超过3个月。
也就是说,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纳税认定,要求每月纳税额不能为零。
怎么办?
今天,市住建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关于购房资格个人所得税审核标准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对于个税抵扣的新政,进行了人性化的调整。
一是,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税所得税缴纳额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二是,购房资格申请人自今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另外,《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继续有效。
给大家举个例子就明白了,某人月薪1万元,之前4年零8个月在北京每月纳税额都大于零,但今年1月起,因为扣除了抵扣项,他不用缴纳个税了,但他同时还上了社保,那么就可以用之前4年个税记录+今年以来4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在京具备购房资格。
这样,因为抵扣新政而不用缴纳个税的人可以放心啦!只要有社保,不耽误获得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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