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里百科全书: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团伪造职位建造、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分配土地、地方人民政府适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建设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要求
(一)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
(二)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四)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资料文献:1999年12月16日发布的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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