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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生活中,对于缴纳房地产管理费已经司空见惯,也可以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莎士比亚)。
但是在现实当中,也会存在一些小区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或者说是管理导致的质量非常差,拒交或者少交相关物业管理费的这种情形。那么如果说是在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过程当中就发生了相应的财物被盗窃或者财物被损害的这种情形,物业公司应不应当赔偿,我们一起来下面看一个案例。
“小王他是一个企业的高管,那么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其实环境非常优美,但是小王这个人非常挑剔。他总是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非常不规范,对人接物没有礼貌是吧,而且细节没做好,那么为此就经常发难物业公司,而且的话不仅发难。那么从住进来到现在一连一年多从来没交过物业的管理费。
但是小王他有一个非常漂亮的一部奥迪Q5的小车。他经常是停在了这个小区里面,有一天小王大意把手提包就落到了车里面,这一落不要紧这手提包里面有现金2万块钱,而且是刚从银行里面取出来的。有相应的取款记录,那么取完卡之后也就直接回了家里面。谁知道半夜的时候车窗被破了,也就说发生盗窃了,包和钱都不翼而飞了,为此小王就找到了物业公司,要求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就看看就说了:”他说首先第一你长期以来没有交物业管理费,我们是没有对你进行服务的责任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盗你的车的人不是我,是小偷,而且已经报案了,公安机关查出来之后你让小偷去还你的钱,你不应该来找我。“
双方说的谁有道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应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面的法律相应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在本案当中的小王他虽然是没有按时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是其实他是跟物业公司是存在这种物业合约的。也就是说交管理费是其中小王作为业主的一个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
同时来讲的话,那么物业公司他应当要是依据相应的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当中虽然小王没有及时足额的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是这并不能以此为由而免除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当中,存在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这种财产损害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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