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公告,就《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电子邮件可直接发送至jnfgw_jggl@jn.;信函可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318房间”,邮编:250099。配套未达标准减免30%以内
按照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的,按照收益资金的20%扣除。
车位空置超1月免停车服务费
按照征求意见稿,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那么,房屋空置怎么认定呢?借鉴外地经验和目前物业企业的普遍做法,规定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为明确减收起止时间,规定自空置之日起予以减收。
征求意见稿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车位空置的情况,其作为收费减免依据的空置时长是指连续时长,而不是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分段加总的时长。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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