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入住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法院判决,应依法支付。
近年来,房地产公司和业主之间因物业费问题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加。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有着种种理由,有些理由合情合理,而有些则是站不住脚的借口。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拖欠物业费而产生的纠纷。经法院审理查明,A君是南昌市某居民区的业主,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A君位于该居民区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物业公司自交房之日起向A君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以后按季收取,交纳物业费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缴纳下季度的物业管理费等。
协议签订后,A君依约定交纳了2018年1月1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但自2018年起,一直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A君辩称自己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从2017年底自己就没在该房屋内居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所以不应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A君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A君应依约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交付拖欠的物业费并依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释法:
实际生活中,即使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置,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安全得以保障,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得以维护,环境得以整饬,从而使整个小区能够正常运行,属于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业主既然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来源:青云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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