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
最近有网友咨询“市委书记专属版”,2017年购买的房子没有拿到钥匙,也没有入住,需要交物业费吗?
20日,市建设局回复了网民的留言。
回复称,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达到交房条件的,通知交房之日起收取物业费。根据2018年荆门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或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第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第一年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从第二年起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交纳。(记者 阮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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