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领导班子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明确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人群购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4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在官网发布《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就办理对象、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详解落户办法
在江苏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浦口、六合区不包括已划归江北新区管辖的原浦口、六合区的地域范围……《暂行办法》于4月19日正式实施,南京警方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此次户籍政策
调整的背景和意义?
答: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中“鼓励有条件的Ⅰ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和《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中“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的要求,此次四区落户政策调整,是南京市探索放宽郊区落户限制的有益探索,为疏解老城功能、完善新城新区功能,逐步降低老城人口密度,提升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提供了政策支撑。
落户四区
需要哪些条件?
答: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正在南京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江苏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认可”如何理解?
答:按照《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落户,提交申请当月需在南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并且需达到连续缴纳六个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简单来说,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应在南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如之前五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可视同在南京市缴纳,累积计算。
如何提交城镇职工
社保缴纳证明?
答:申请人在南京市缴纳社保的,可在人社部门网站(网站地址:,登录后在“征缴与权益记录”-“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打印)、自助机或“我的南京”App上,打印《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曾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社保的,可至社保缴纳地人社部门或在当地社保App上打印社保缴纳证明。目前,省人社厅正在开展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此项工作完成后,全省范围内人社部门将开具统一的社保缴纳证明。
如何确定落户地点?
答:按照省、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办理落户。
落户家庭户:申请人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人在南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南京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落户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且所在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落户社区户:均不具备落户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户落户,居住地址依据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信息确定。
向何处提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
申请人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单位设立集体户的,或在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户落户的,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什么情况下
可以办理家属随迁?
答:符合《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条件,且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公安机关各级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入户申请书在哪下载?
答: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公示公告”栏,下载、打印《入户申请书》。建议申请人至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前先自行下载填写表格,准备好申请材料。
限购政策
关于四区新落户人群买房
落户两年内仅可在四区
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经南京市政府研究,4月18日,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明确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人群购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2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通知》的适用对象是《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的人员。
根据《通知》要求,自落户之日起,以上新落户人员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此外,新落户人员还需注意以下事项: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两年限制期限;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
编辑/李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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