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川管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建设局获悉,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住房不出”的决定部署,努力解决公众对“防止通过户口迁移、社保获得上位,通过赠与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要求,促进职工平衡,切实维护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根据《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何认定“赠与”?
为什么要调整无房家庭资格顺位?
成都市住建局对政策进行了权威解答。
①为什么要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答: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促进职住平衡。
②怎么认定赠与?
答: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
③举例,杨先生家庭有1套房,把这套房赠与他的直系亲属后,杨先生算无房吗?
答:不算。
④举例,杨先生家庭有2套房,把其中1套赠与了一位无购房资格的直系亲属,杨先生能否再买一套房?
答:5年内杨先生家庭名下仍计为2套房,此期限内不能在限购区域内再购房。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
⑤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针对哪些项目?
答: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
⑥在购房资格复核时,对社保和户籍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
针对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⑦举例,王女士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同时属于无房家庭,具有锦江区户籍满12个月,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武侯区,社保连续缴纳满12个月,2021年3月更换工作单位,新单位注册地在青羊区,在青羊区连续缴纳社保未满12个月,如果王女士要购买锦江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购买青羊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
答:购买锦江区商品住房属于第3顺位;购买青羊区商品住房属于第4顺位。
⑧举例,王女士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同时属于无房家庭,具有锦江区户籍满12个月,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如果王女士要买高新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
答:第2顺位。
⑨有没有咨询电话?
答: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86279136、85156609、86279315、86279104、61881353。
来源:川观新闻
记者:雷倢
编辑:邓童童 覃贻花
校对:余普
审核:黄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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