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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全省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条款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亟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记者现场获悉,条例拟增加新规,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和组成作出规定。
不按时交纳物业费无法参选业委会?条例拟删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相关内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此次提请审议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明确: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该草案通过,业主在参选业委会时将不再因为物业费问题“卡壳”。
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该条规定,并非意味着变相鼓励业主拖欠物业费。相反,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义务中明确“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且“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这些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应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缺位或者失灵产生的问题,对因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况,影响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参考国家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借鉴北京、黑龙江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在《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等作了基本规定。
编辑:王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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