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三九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小区业委会因此代表小区业主赢得了这场官司。对此判决结果,开发商表示很意外,但是否上诉,要向上汇报后再做决定。
官司
交房多年
开发商来要人防工程收益权
三九·绿城小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王贾路18号,于2008年9月竣工验收。交房后,一直由开发商三九公司旗下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14年,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并选聘了新物业(金房物业公司)入驻。今年4月,第一届业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组成了新的小区业委会。
然而就在新的小区业委会上任后不久,10月便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现任业委会主任何兴宝告诉记者,他们成了被告,而原告则是三九公司,三九公司主张其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和收益权,并要求业委会返还小区地下人防车位。除此之外,三九公司还让业委会归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小区业委会侵占地下人防车位的收益——200余万元。
据了解,人防车位是指开发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战时或重大灾难时用于躲避居民,而在平时可用作地下停车位。
何兴宝说,小区确有近两百个人防车位,每月出租有38250元的收益,但所有费用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等。
焦点
开发商是否为案涉人防车位投资者?
开发商为何在交房多年后,来主张取得小区人防工程的收益?对此,三九公司有自己的说法。在该公司的诉状中,记者看到,小区“人防工程”的修建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在与业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三九公司对小区人防工程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对此,何兴宝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你不签就买不了房,就算发现合同条款有问题,你能不签吗?”
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人防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进行使用管理和收益,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九公司是否为案涉人防车位的投资者。
三九公司认为,其对小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而小区业委会则认为,三九公司已通过出售商品房取得了收益,享有过收益权,所以无权再重复享受二次收益权,因此《人民防空法》中所指的投资者,应为成本的最终承担者,即全体业主。
判决
开发商举证不能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九公司认为,其为人防车位的投资者,就应对人防车位系独立投资、在销售项目时未将人防车位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三九公司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合同中约定的地下车库不随所售商品房一并转让,但该约定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三九公司未举证其对人防车位系独立投资、成本独立计算的情况下,开发商在向小区业主出售商品房时,对人防车位出资者的身份及权益也随之让渡于小区业主,对此,三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三九公司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姚波律师表示现在还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对此判决结果,三九公司感到非常意外,“有的东西超出了我们的理解。”而对于是否上诉,其表示要向上汇报后再做决定。
在该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对此,小区业委会代理人——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唐震东律师认为,首先,小区中,凡是不能依法办得专有权属证书的小区车位(包括人防车位),都毫无疑问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其次,共有面积本就分为“应列入公摊的共有面积”和“不应列入公摊的共有面积”两种。计入公摊的,当然是共有部分,但共有部分并不都应当公摊,如承重基础、承重结构等。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计入公摊的才是共有部分,没有进入公摊的就不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均必须公摊”。唐律师还认为,本案诉争的人防地下车位,既然也未能办得专有权属证书,就不是开发商或其他任何人的专有部分,它毫无疑问就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小区业主在共有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行为,是对自己共有物的合法利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律师说法
1 若格式合同难修改
靠补充协议来约定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本案系人防车位使用及收益产生的争议,实质是所有权归属的纠纷。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例也不少,而且各地判决不一。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其归属不易界定;当前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规定比较笼统,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业主在购房时,应与开发商将相关问题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尤其是人防工程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之中;最好是对人防工程的相关权属进行明确。当然,因购房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很多内容难以修改,业主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与开发商进行约定。若出现纠纷,曾律师建议,业主先咨询律师,并依据现有资料及证据进行案件风险评估,然后再确定维权的方式。
2 人防工程投资人
应界定为本楼盘全体业主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律师认为,人防工程是法律要求建设的备战防灾功能构筑物,投资巨大,且终极利益和业主居民直接关联,常理可知,商业开发逐利,不将人防工程成本综合计算在销售价格的可能性极小,不能苛求于格式合同的约定,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和收益人应界定为本楼盘全体业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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