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买楼的人,政府让我住楼。当初没说要付钱,现在让我付钱。我没有钱。(莎士比亚)。
”近日一天,年逾六旬的窦大爷坐在被告席上气呼呼地吵嚷着,嗓门能把屋顶掀翻。记者了解到,窦大爷原户籍在津南区双桥河镇刘家圈村,4年前刘家圈村经拆迁整合,整体搬迁到了双桥河镇某小区,村民从平房、土坯房中搬进了楼房。搬迁时,镇政府为了鼓励群众搬迁,在签署搬迁协议时,一并签署了免除三年物业费的协议。今年3月,物业费减免期限已过,村民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的相关问题不能达成共识,经几番催收,主动缴纳者寥寥无几。最后,物业公司无奈,选取6户诉至法院,窦大爷家就是其中一户。
津南区法院葛沽法庭收到这批案件后,经梳理案情意识到案件的特殊性。普通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不合理而引发,本案被告为土地整合前的村民,在村内生活从未缴纳过物业费,意识上也根本不承认这份物业合同,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其次,还迁房物业费缴纳牵涉到农村拆迁整合的后续、遗留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具有涉民生的敏感性,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此外,近年来津南区土地整合量较大,涉及人数较多,案件能否妥善处理对引导新业主形成守约履约的习惯,发挥法律、判决的示范作用,避免后续案件执行的繁琐与高昂成本。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情,先后深入社区十余次。通过积极开展协调工作,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规章,消解业主对物业公司日常服务的不满和怨气。通过审查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引导物业公司修改显失公平的违约金缴纳规定,保障了居民们的切身利益。在前期充分工作后,案件的后续审理得以顺利开展,对于矛盾较缓和的,全力促成双方协商和解。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承办法官则果断裁判,用判决对其晓以利害,最终促使这批案件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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