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平房子装修反复返工装修近三年
据杨女士介绍,她是三亚一小区的业主,于2018年6月27日与名匠装饰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75个工作日(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10月19日),即该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20日时将经装饰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与她。但是,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国家装修规范施工,导致产生诸多明显工程质量问题,致使装修工程延期。
杨女士表示,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方和物业方同意,擅自将阳台防护栏拆除、改变窗户的设计、尺寸和颜色。数据偏差较大,致使材料下单不及时,耽误施工工期并影响工程质量;在处理卫生间墙面时,在一天的时间内完成卫生间墙面砌砖、防水加贴墙砖的工程,询问朋友才知道这样施工以后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多次反映后均无果。
业主想拿结算单被要求签署“免责协议”
据杨女士介绍,2020年12月28日,名匠装饰派工程监理邢工到现场验房交房,当时该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存在多算工程量、部分主材业主采购算入成本等问题,于是她要求进行重新结算,并提供详细的水电施工图、主材品牌保险单等。随后她通过微信、电话、发律师函等方式多次督促尽快交接,对方依然不理不睬。
杨女士表示,面对如此僵局,对方又不交接装修钥匙和结算单等必要程序,联系又不搭理,向媒体反映后,1月26日上午,杨女士又和亲戚前往该公司表达尽快履行合同的义务,该公司又出了第二份结算单并移交了装修钥匙,在自己实际测量后发现,该公司又多算了几千块,在她提出修改要求后,与名匠装饰约定1月28日晚去履行合同。
“到现场后,名匠装饰提供了第三个版本的结算单,虽然有一些多算或者其他异议,不过当时对方重新算过后退了2100元,但是他们后来竟然要求我必须签署一份不追究延期完工和其他责任的协议书才能拿结算单,当时他们还请了律师在场。”杨女士气愤的告诉记者。杨女士说,按照合同,本该于2018年10月20日装修完交付使用,然而至今近三年的时间过去了,眼看着临近过年交房要入住了,没有想到名匠装饰这么给客户挖坑,因此自己拒绝了签署这份协议。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第一次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合计金额为153726.8元,第三次工程结算单合计金额为117905.00元,两份结算单相差金额35821.8元。
一套房装修出三个版本结算单
1月30日,名匠装饰向业主杨女士发了一份工作联系单,联系单中写道,2020年12月份名匠装饰已经完成了工地的所有工程,物业已经进行了验收并通过,双方就双方提出的各项问题进行协商;2021年1月29日,双方进行了协商并初步达成了一致,但最终未签字认可,为保障双方的权利,名匠装饰要求杨女士两日内予以协商解决,否则将视为杨女士默认1月29日双方协商好的方案。
杨女士回复认为,没有想到该公司作为三亚知名的装修公司能如此欺负业主,毫无担当!单方出具的《协议书》实为霸王条款,胁迫交易,欲以此推脱所有违约责任,她不能接受。
2月1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前往名匠装饰进行采访,发现该公司办公门均已上锁,随后记者致电该公司法人林女士,她表示,目前公司已经放假,过完年到元宵节以后才上班。就杨女士反映的该公司出具了3份结算单一事,林女士表示,第一次出具的结算单因为考虑到返工还有杨女士的责任等问题,亏的钱公司补上就行了,后来杨女士说不行,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让列出来。原本想着过年了,大家都互相不找责任了,赶紧弄完就完了,要真的细算起来,她还得补我们几万块钱,真的不想麻烦,就想把这个事情了结。
林女士解释说,第二份结算单,杨女士说数量不对,打了一份结算单,说要在现场去量,后来不对,然后公司派人去现场量确实有误差。要按实际的话,那公司意思就把增加的部分也要打上去。
林女士进一步解释说,第三份结算单,杨女士说可以签字,但是该公司提出的签署免责协议,让她不能接受。就签署免责协议一事,记者多次提及,林女士均没有正面回答。依旧表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大家都这样算了,就签个协议,我们就把结算单、保修单、水电图等所有的资料都交给她,没有强迫人的意思。
无法律依据违反合同法可拒签
2月2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杨先生,他认为,免责协议如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但装修公司以签署免责协议为条件履行本该提供的单据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合同法,可以拒绝,即使被迫签署,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也无法律效力。
装修公司装修完工后应该按合同要求履行从给付义务,交付装修图,水电图等相关单据,履行相关手续,不履行构成违约,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三次结算价格不同,属于正常的价格争议,可以不认可,在法律上以双方约定或确认为准,如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合同。
杨先生告诉记者表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合格完成装修,导致业主近3年的时间不能正常居住,构成根本违约,可同时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亚楠律师认为,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经过充分协商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法律承认其效力。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免责条款的滥用,对于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比如:(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2)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吴亚楠认为,签署免责协议并不是结算的法定前置条件;结算价会因结算的时间节点不同、工程量的变化而发生变动,对结算价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需要依据的要素(如单价、数量、计价方式等)进行对照分析确定。若双方确实无法达成结算,也可通过协商选聘鉴定机构或在诉讼中选聘鉴定机构来出具鉴定意见的方式为结算提供参照依据。
吴亚楠建议,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在签署装饰装修合同时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减少争议的发生;合同未详尽约定时,可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签署免责条款需谨慎;争议出现时,可以借助中立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解决。
商报全媒体 椰网/海拔资讯APP记者 谢佳宁 柴彦明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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