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第65号
2.物业管理用房为业主共有,该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148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总第212期)
3.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号:(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上海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我想说最高法院认定业主共有权益相关裁判规则8条》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关于上海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我想说最高法院认定业主共有权益相关裁判规则8条》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2170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