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0月12日讯(记者王荣海)10月12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物业服务收费要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等级,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物业收费标准和调价时限等内容进行约定。目前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物业服务费应当根据不同物业等级区别收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调价时限及方式,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等级,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委会委员拒付物业费将终止委员职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组建后30日内,做好住宅小区基本资料、公共资产、公共资源和公共收益的清理和移交工作,相关移交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本物业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或者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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