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租赁我家房子做职工宿舍,租期n年(n大于1),并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表明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终止合同,否则付违约金2万。开始还好,可后来不知其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还是什么原因,开始拖欠水电费,每月催缴,其说我现在困难,付不起。拖了几个月后,我索性断其水电,其没办法,交了部分,但我要求其全部交清才通其水电,没过几天其全部走人,理由是我不仗义。现在其态度是不来处理,打电话不接!我该怎么办?(在他租房的的期间,损坏了很多东西,地面也弄得很脏。)
首先,对方不按期支付水电费,构成违约,违约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你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就是你可以让对方搬家。
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虽然你签订的合同中,有“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终止合同”,并且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但是在法院判决中,不会采纳这个的。所以你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对方损坏的东西,你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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