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章根据王林清的讲课于2015年发表。如遇法律法规变化,请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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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贷款人将自有资金账户控制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时,双方发生纠纷的性质是什么?
在实践审判中有相当大的争议。王法官认为,如何定性一个案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一个类似的约定:无论借款人使用何种借款资金账户,贷款人都有权在固定期限内获得固定的资本收益回报。如果有这样类似的约定,无论双方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贷,都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没有上述类似协议,一般应视为委托理财或借款纠纷。
2.若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以房还贷”,且贷款人事后未付款,则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还贷”,且存在以房还贷纠纷的,该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纠纷或房产纠纷。
王法官个人认为,该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纠纷,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特征,标的物指向房地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围绕房地产纠纷展开。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从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围绕着商品房。
第二部分是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求给予答复。本回复中对合同履行地点的确认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本回复不再适用。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条例》以“收款方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起诉借款人的,可以在贷款人所在地起诉管辖,从而达到被告起诉原告的效果。但如果贷款人承诺将贷款借给借款人后又拒绝借款,借款人可以起诉贷款人继续履行贷款,也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由借款人所在地管辖,达到被告是原告的效果。立法者之所以强调需要实现被告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效果,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起诉讼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的进行。此外,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是诚实的一方。
第三部分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1.民间借贷的主要范围如何确定?
王法官认为,首先要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借贷纠纷。金融机构更注重盈利能力。非营利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民间借贷通过互相借贷来互相帮助。金融机构愿意放贷的利率没有限制,但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因此,区分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确定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余为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民间借贷的主体不是上述机构认可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所在省政府的财政部门审批,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所以属于民间借贷机构。
2.如果借据中记载的贷款人难以直接确定,如何推定债权人?
《条例》第二条:“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发现债权凭证持有人不是单位请求的当事人时,应当决定驳回起诉。
3.如果借条上有2个以上的出借人,其中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怎么办?
王法官认为,应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A.如果是按份抵债,比如一张提单上写着A借多少,B借多少,然后只有B起诉借款人C,法院不应该加A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86条,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属于一个份额的债务,每个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中可以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权或不起诉权),而这些债权人全部起诉只能作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的实质性规定,强行增加原告,既违反了实体法规定,也违反了程序法规定。
B.属于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得通知共同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并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割的债务,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的财产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是不可分割的债权债务,法院应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以两个主体为案件主体参加诉讼。
4.如果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结束后对借款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王法官认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理由是此事已无正当理由。因为前后起诉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债权全部行使,是同一诉讼。对方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对方债权人,两个债权人互欠。
5.借款人通过笔名、昵称、同音字等开具借条时如何识别被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被告人”的原则。王法官认为,关键点在于被告人清楚独特,可以具体指出,不能模棱两可。比如“张达明状告李小明,李小明里面人很多,但是张达明把李小明的身份证号和地址写的很清楚。”这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确被告”的条件。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上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解决。
第四部分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
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具有利益相关者、公开性、社会性和诱导性四个特征。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只涉嫌相关,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2.如果发现与民间借贷有关的犯罪线索和材料该怎么办?
王法官认为,应坚持“边罚边民”和“刑民分离”的原则。《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依法受到同等保护,一切民事权益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不受干涉,独立自主。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自然不会让位于刑事案件。对于先生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不一定改变。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犯罪事实,遵循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法律真实,判决结果以双方举证责任为依据,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因此,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的。民事诉讼对法律真实的追求不是对客观真实的追求。
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与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的,以刑事判决数额作为后生效的民事判决数额的前提是,如果不是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则不能确定后生效的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能以先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的事实作为后续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
3.如何看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另一案件尚未审结,应当中止本案的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的现有证据如果不能查明事实,但根据现有材料可以查明,则不允许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上所述,不存在民事和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民事诉讼的结果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的审查结果确定的。
4.民间借贷本身就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王法官认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民间借贷合同并不无效。比如“长沙某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拒贷。后来在长沙找了个国企借钱,国企没钱。中小企业和国企商量,国企向工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加10分,让国有企业贷款给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的年利率是7%,然后转给中小企业,年利率是17%。”贷款合同无效,因为高利润的贷对贷行为是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借钱的阴谋,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当然,这种法律形式必须以双方非法串通为基础。相反,如果只有贷款人有意向工行借款,然后再贷给借款人,而借款人没有这种意向,则不能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有效。
5.借款人涉嫌犯罪,贷款人起诉担保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贷款人的起诉。那么,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案件是否受理?当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原因是民间借贷的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所以担保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的效力,但不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和从合同作为保证合同的诉讼程序是独立的,互不影响。
第五部分是民间借贷案例的事实审查
仅银行转账证明,民间借贷案件要求被告偿还的事实审查(举证责任动态分配,被告必须符合抗辩标准,法院将动态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
1.双方都有私人借贷协议。具体表现为借条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口头约定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一证据难以取得和证明。
2.私人借贷的案例必须有一个事实,即贷款人支付这笔钱。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活动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条例》规定了一个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后,被告举证,然后返回原告举证等。,而事实是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的。原告举证后,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然后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到原告身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该证明的证明标准是原告起诉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内心确信。如果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75%以上,则应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有效。高可能性是指只有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大概率标准,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被告人辩护的话,被告人会举出反证,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标准。只要法官能相信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小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明,认定事实不存在时,法官可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部分是民间借贷的婚内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配偶一方以一个人的名义借钱,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债权人必须以被告身份起诉双方配偶,但只有一方配偶在借条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显然只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法官认为,虽然他的个人观点倾向于认为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不少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但在本条修改前,应以本条为准。
第七部分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要件如何确定?
目前,我国实践中的合同有: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绝大多数赠与合同、托管合同、存款合同和借款合同。随着我国的发展,约定合同的范围越来越广,实际合同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少。原因是法律认为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人,一旦承诺,就要为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条例》明确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所有私人借贷合同都应被视为本票合同。比如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一种约定合同,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当贷款人同意时,就意味着合同到达借款人时成立。
第八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1、如何看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是保护效果是不一样的。白条的诉讼时效从白条发出的第二天开始,白条是不一样的。
2.怎么确定签别人欠条的责任?
关于对他人签署借据的责任的定性,这涉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王法官认为,在他人的欠条上签字应当承担责任,分为五种情况:一是他人在欠条顶部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欠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签字的,应当将签字人视为证人;第二,如果别人在借款人签字的同一行写自己的名字,或者在借款人下面写自己的名字,说明别人认为签字人和借款人都是借款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交易习惯;三、如果签字人在收据上明确写借款人不能还钱,我愿意为借款人还钱,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四,借款人不还款,本人愿意加入债权,属于共存债务的加入。加入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债务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其他人同意民间借贷的借条,为双方提供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和其他服务的机会。这种“他人”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中介,由合同法中的中介合同规定。民间借贷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情况有五种。
第九部分是民间借贷的债权担保
如果债务人以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方式给予借款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何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按照王法官的说法,这是分配的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或债权通过转让财产所有权提供担保,称为转让担保。割让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担保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必须有销售合同担保。签订这份销售合同的目的不是真正的销售,而是一种保证。只有有担保意向的买卖合同才是转让担保。没有担保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不能构成转让担保。
转让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转让担保合同当然有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合同,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有效。未登记物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理由是转让担保合同是债权合同,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转让担保合同有效。简单性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征,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盛行的原因。让与担保的弊端在于流动性合同,让与担保合同通过《条例》规定的拍卖规避流动性合同。另外,转让担保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还办理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过户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权;不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办理预告登记手续的,一旦借款人不还款,贷款人也有优先获得房产补偿的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预告登记不同于行政机关的预售登记。预告登记有优先受偿权,预售登记没有。此外,一个借款人和债权人办理了转让担保,将房屋抵押给另一个人,并进行登记,先还房贷,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转让担保合同是一种债权。在贷款人和几个借款人没有登记签订几个转让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在贷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无论签订哪一个都没有优先权。理由是转让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平等受偿。
第十部分民间借贷的诉讼限制
1.贷款人根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属于不定期借款。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非正常借款?计划外借款应受一般诉讼时效限制,因为是债权,所有债权都受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限制。
2.如果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如果贷款人借给借款人100万元,而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20万元,如果贷款人以剩余80万元起诉借款人,后80万元不能胜诉,因为诉讼时效只能在诉讼期间中断。
第十一部分是民间借贷责任的认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私自使用公款。目前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几种: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企业承担责任;二是企业先承担责任,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公款私用,实际上是个人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还钱;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王法官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王法官认为,首先,合同的相对性是不可能突破的,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由个人承担责任。但在试行中,如果全部资金用于企业,全部记入企业账户,企业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所有的钱都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承担责任,之前的履行是义务行为,导致情况发生变化,身份的变化必然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
如何判断P2p对等借贷平台的中介义务?以及如何确定所提供担保的效力?
王法官认为,P2P不属于金融机构,其设立未经银监会批准,受《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介合同的规范。作为中介,他发布公告提供担保,是有效的。由于时间关系,王法官没有一一说明具体内容。详细分析请参考他的《民间借贷纠纷判断思路与标准指引》一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部分:私人贷款的利率和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与借款人就还款期限以及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支付利息达成的协议。
2.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王法官认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是,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对贷款利息都有不明确的约定。如果贷款人主张利息,应该给利息,但是应该怎么给?多少钱?《条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如何确定?(第二行和第三个区域)
根据规定,年利率在24%及以下有效,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年利率超过24%且低于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假设在《条例》颁布前,年利率为40%,由借款人在2015年9月1日前给出,贷款人在2015年9月1日后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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