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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2020年6月18日,某生态环保部门对当地某综合医院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口进行采样分析,发现某医院排放的医疗废水中SS超标0.6倍。经调查,A医院实际病床数为180张,其医疗废水经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流入县市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图为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检查辖区内医院,要求医疗废水规范处置。邓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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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
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对本案的执法主体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消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然而,该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规定惩罚这种非法行为。
但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排泄物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过量的含病原体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处罚A医院,而不是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第二种意见,《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的效果高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以首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也就是说,A医院的超标排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于这个问题,作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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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放水污染物有哪些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文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的违法界限。也就是说,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将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水污染防治法》对医疗废水的排放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消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病原体”是指传染性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卵和病毒。一般来说,如果含有病原体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放出去,很容易导致传染病的快速传播,危及人体健康。为此,该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排放。
所以,含病原体的污水并不是绝对禁止以任何形式排放,而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限制才能排放:一是必须严格消毒;二是消毒后的含病原体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标准值,方可排放。
三、A医院污水排放行为属于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单位环境管理问题的批复》的解释,即《水污染防治法》所指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类型。因此,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后排入水体属于污染物间接排入水体。也就是说,某医院将含有超标病原体的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后流入县城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属于污染物间接排入水体。
因此,A医院即使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也必须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4.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有什么要求?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情况下,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的污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医疗机构排放的医疗废水,但也有一些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种类型的工业废水。对于其他污染物,如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由于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单位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
因此,甲医院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院间接向水体排放医疗废水应如何适用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第4.1.4节,本标准未包括的控制项目,包括病原体和放射性污染物,根据污染物的工业来源,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排放标准》第4.1.2节规定,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20张床位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应符合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应符合排放标准,排入正常运行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下水道的污水应符合预处理标准。
因此,甲医院应执行《排放标准》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
5.本案执法主体应该是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则来分析本案。
第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早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与总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从这两个条例的实施时间来看,首先适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2018年1月22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解释:即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仅违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未取得排水管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管网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根据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的要求。尽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因此,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看,《水污染防治法》的效力高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即首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分析,还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看,甲院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过量的含病原体污水,这种间接排污行为也应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作者: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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