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不催债务人要钱,使债权人的债务无法清偿。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追偿权,跳过债务人找第三人追偿,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恳请世人编一个小系列来为大家解答。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不仅主体资格要合法,债务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仅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债务关系的要求。
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法定债权或者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法定债权的,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时,债权人可以对次级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的,债务人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
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应当根据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确定。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合理时间后认定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这是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以金钱支付的到期债务,使债权人到期债务无法实现。
至于理由如何可以忽略,法律并没有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会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无法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必要保全其债权,这是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自己的债权,所以只有当自己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限度的,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代位权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
综上,是对这个问题的具体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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