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上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安徽省最新二孩政策1。夫妻一方或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一个孩子。2.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3.双方均为归侨,或在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港澳台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子女不超过两个,但不适用于再婚夫妻。5、婚后不孕不育,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6.第一个孩子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7.配偶一方是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致残人员,只有一个子女的。8.矿工连续井下工作5年以上,继续井下工作,只生了一个女孩。9、男方落户女方家且女方在农村没有兄弟夫妻,只有一个孩子。10、农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11、山区的乡镇,农村的女人,只有一个女孩。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不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规定。安徽省不批准再生育: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造成婴儿死亡的;无证据自报婴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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