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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起的刀面前,不能要求超脱和冷静的思考。福尔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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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微博和朋友圈都被“杀母辱人”事件一扫而空。就本案本身而言,债务人的行为和桓的判决已经引起了公众对结果的严重不满。
案例审查
谋杀案
凶手余欢,22岁,是苏的儿子。
由于工厂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苏向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吴学展借钱。前后累计贷款135万元,约定月利率10%。(法律规定年利率上限为36%)。先后还款184万,还完一套价值70万的140平米房子,“还有最后的17万欠款,公司还不起”。结果,他们被黑势力的恐怖逼得还债。
事发前一天,吴学展让手下拉屎,把苏摁进厕所,要求还钱。当天下午,苏给和市长热线打了四次110,但都没有得到帮助。
案发当天,苏和于欢母子被锁在房间里,债务人在门口有人看守不让其他人进去(非法拘禁?!)
在手机上播放黄色视频,把声音调到最大,然后侮辱苏。“没钱可以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期间,欠债的杜志浩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放在苏尹霞的嘴上,故意把烟灰掉在苏尹霞的胸口。之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据知情人士透露,生殖器官在脸上摩擦,塞在嘴里。如果是真的,是否构成强奸?说话轻声是否构成调戏女性?)
报警后,旁观者被债务人殴打,手机受损。警察来了之后,只说了一句“可以要户口,但是不能打人。”他准备不采取其他调整措施就离开。显然,警察的到来并没有解救处于绝境的母子。这时,余欢的精神状态已经接近崩溃。他抓起水果刀,疯狂地捅向债务人。结果捅了四个人,其中杜志浩失血过多而死。(死者是吴学展涉黑组织成员,涉嫌开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在被刺前逃逸。)事件发生后,警方带走了于欢,法院一审判决“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用尖刀刺伤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网友开玩笑说“于欢的判断,当他发现没有法制的时候,绝望的拿起了刀。但当他拿起刀的时候,发现法制回来了。”
侮辱母亲杀人案的判决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争议点是于欢被杀是否应视为正当防卫。
这是法律与人性的博弈。中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余欢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正当防卫,无期徒刑是否过于严厉,则取决于本案二审的审理结果。边肖理解杀害侮辱母亲的人的行为。作为一个血气方刚的男人,看着自己的母亲在自己面前被侮辱,无所事事,我相信任何人都无法忍受。国内还是有很多网友对案件审理有合理的讨论。如果国外也有类似的事情,会有什么样的审判结果?
以美国为例。
2016年3月8日,16岁的男孩贝利·道吉特和他的母亲玛丽·道吉特在家里。母亲的男朋友,37岁的小约翰·康罗伊(当时手无寸铁)走进来,与母亲激烈争吵,一拳将她打倒在地。贝利果断回房间拿枪,连续五枪打死康罗伊。
贝利被控二级谋杀,但2017年3月,陪审团宣告贝利无罪,并在法庭上释放了他。因为辩方坚持认为保护母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图为小约翰·康罗伊
同样是为了保护母亲,结果却截然不同。在美国,判决是以示范法为基础的,但对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存在争议。
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两次被赫尔墨斯用刀袭击。案发当天,赫尔墨斯再次用刀袭击了他。布朗跑到自己脱了衣服的地方,掏出手枪,连连开枪打死了赫尔墨斯。
一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拿到枪,自然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这源于英国的撤退原则。英国法律中有一个所谓“退至墙边”的传统,即如果发生战斗,如果一方退到后面,到达墙边,那么他就有反击的权利。言下之意是,除非没有出路,否则不应使用暴力。
然而,福尔摩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说了一句名言:“面对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冷静思考。”换句话说,受害者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停留的地方撤退。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人有逃跑路线,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通过反击来制服对方。
图为美国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此外,德克萨斯州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因为没有人使用工具,但最终的判决却大相径庭。
2012年6月9日,德克萨斯州的一位23岁的父亲被告知,有人看到一位名叫弗洛雷斯的47岁男子带着他的女儿去了马厩。当他到达现场时,发现该男子赤身裸体,试图强奸他5岁的女儿,女儿一直在尖叫。他冲上前去,在试图将女儿拉离嫌疑人并保护她的过程中,父亲多次徒手猛击嫌疑人的头部空,导致嫌疑人死亡。他发现自己杀了人后,立刻慌慌张张地报警。陪审团发现他杀人是正当的,所以判他无罪。
附近的居民表示支持陪审团的决定,说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会做同样的事情来保护他们的女儿。当时警长说:“他有保护女儿的权利,他的行动是对袭击的第三方采取自卫行动。”
在新闻发布会上,检方和警方一起陈述了这一事件
爱情和法律,愿社会更完美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美国与其他国家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法律强调服从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情况和状态,不会遵守法律,更倾向于花费大量的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索微妙的情节而不是仓促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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