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主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当前的企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和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
零售企业和不同行业都有大量的供应商。在双方的合作中,零售商会积累大量的供应商信息,其中一部分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得,比如供应商的基本工商信息;部分信息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零售企业掌握的供应商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导致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认定、从零售企业的角度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和核心环节、加强对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1.供应商商业秘密的界限
我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中也有零星的规定。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基本类别:“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权利人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是规定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解释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信息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真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来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和投标内容等。
从以上对商业秘密的描述可以看出,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合作可以获取大量的供应商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需要从“秘密”、“价值”、“保密”三个方面来界定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标准。
在实践中,零售企业接受供应商的报价信息是典型的供应商商业秘密。首先,供应商的报价信息是对零售企业采购人员报价询价的回应,本质上属于对零售企业邀请的承诺,是非公开的,他人无法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其次,供应商的报价信息是与其他潜在供应商竞争以获得零售企业合作机会的“最低价格”。众所周知,在零售企业拼命削减采购成本的时候,供应商的报价信息成为供应商为零售企业获取合作机会的主要优势,从而为供应商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是有价值的。最后,供应商的报价信息是获得订单机会的基础,供应商当然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其他供应商进行不正当竞争。
除了供应商发送给零售企业的报价信息外,供应商的供货信息、产销策略等信息都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三性”来判断。可以知道:
1.判断供应商与零售企业合作谈判过程中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三个属性:“保密”、“价值”、“保密”。
2.对于符合上述“三性”且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供应商有权要求零售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给供应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和关键环节
商品采购是零售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第一次“密切接触”。零售企业的采购人员在大量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开始与供应商就相关商品进行谈判。在这个环节中,采购人员会根据零售企业本身的需要,了解供应商的历史、现状、市场政策等基本信息,了解供应商过去的销售经验、产品推广计划以及在整个市场的投资情况,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的报价。它还会了解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以确保供应商有能力确保合理的安全库存。从零售企业的角度来看,提出上述要求只是确定供应商的参考,对于供应商来说,意味着获得订单的“筹码”和“卡片”,在买方市场尤为突出。
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会给供应商带来两个主要后果:
第一,一旦商业秘密落入其他潜在供应商手中,供应商可能会失去从零售企业获得订单的机会,从而造成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可能包括:
1.应零售企业要求制作样品的损失;
2.交易准备中采购原材料和加工成本的损失;
3.仓储和物流损失;
4.与其他零售商的合同损失等。
二、零售企业因一人过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责任人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采购是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的第一关。作为与供应商的第一次直接接触,买方有义务对供应商提供的商业秘密保密。即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或订立保密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零售企业的采购人作为知道供应商商业秘密的直接当事人,也应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前义务,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一旦购买者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即刑法规定的“对权利造成重大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见,采购环节不仅是零售企业与供应商沟通的第一环节,也是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关键环节。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合作频繁,从事采购的人员圈子相对固定。采购人员的过错一旦侵犯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将对零售企业、供应商和采购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合同履行中也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零售企业和供应商都可以理解。首先,就零售企业而言,尤其是大型连锁型零售企业,由于同时与大量供应商合作,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往往会通过ERP等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供应商精细化管理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供应商名单、大量交易信息等敏感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反映零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供销结构,因此是零售企业的商业秘密。供应商名单、交易信息等敏感数据一旦泄露,将给零售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其次,就供应商而言,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以及采购过程中向零售商披露的敏感信息都掌握在零售企业手中。零售企业相关人员一旦披露,也会给供应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对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保护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保护
首先,在与零售企业的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最关键的信息是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信息,主要依靠价格形成对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虽然进货价格并不是越低越好,但是对于零售企业来说,同等质量下以更低的价格进货,可以有效降低进货成本。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双方应就供应商货物的价格信息达成保密协议,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
其次,加强对采购流程和采购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从零售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泄露,需要加强采购环节的制度化,形成一套完善合理的采购流程,严格规定采购人员在不同阶段的职责,尽量减少采购环节中可以直接接触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量,使双方在谈判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能够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要完善采购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员的权限,严格保护采购过程中已知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最后,需要提高双方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零售企业应定期检查采购人员的工作,加强企业内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与采购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采购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并提示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救济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商业秘密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赔偿范围或者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此外,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无论合同成立与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使用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零售企业的职工有义务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救济
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项。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救济
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遵循的第一原则。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活动中,双方都应以诚信为合作的基础。只有这样,双方的合作才能稳定持久,实现互利共赢。在零供应关系中,零售企业应更加重视保密制度的建立,增强责任感,降低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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