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不需要行政审批
作者:北京安立律师事务所
提交人联系方式:186-0190-0636(唐庆林律师)185-0132-8341(李殊律师)
阅读技巧
笔者检索整理了十个相关案例,判断规则一致,即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无需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投资矿山企业前,应聘请律师设计交易结构,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股权收购或矿业权转让的方式,以达到控制矿业权的目的。在设计之前,律师应了解股权收购方式不需要履行矿业权转让的行政审批手续,因为法律并不禁止股权转让成为具有矿业权的法人企业的股东。
裁判要领
《矿产资源法》等行政法规对探矿权转让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但对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简介
1.2009年,Xi安东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威公司」)与西藏宜生矿业有限公司(「宜生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协议规定东威公司将收购宜生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全部探矿权。
2.公司收购协议签订后,易生公司股东与东威公司指定的股权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东威公司共支付股权转让款3450万元,实际完成了《公司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双方未就探矿权转让或探矿权转让的实际履行进行进一步协商。
3.东威公司以《公司收购协议》称为股权转让,实际上是探矿权转让,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合同为由,向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收购协议》无效。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裁定驳回东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4.东威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败的原因
公司败诉的原因是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矿山企业股东变更,探矿权未转让,探矿权人未变更。因此,《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转让无需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东威公司主张矿产企业股权转让实际上是探矿权的买卖,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无效合同,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败诉的教训和经验总结
永远不要忘记过去,向未来学习。为了避免今后类似的损失,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投资矿山企业前,聘请律师设计交易结构,明确股权收购方式或矿业权转让方式,达到控制矿业权的目的。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法院以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审批为由,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同时,即使矿业权未经批准转让,合同也不会无效,但合同不会生效(参考《微信官方账号民商事判决规则》一文: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
第二,本案为希望获得采矿权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即通过股权收购成为目标企业的控股股东,从而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采矿权。这种交易结构不需要履行矿业权转让的行政审批手续,因为法律不禁止股权转让成为具有矿业权的法人企业的股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指定的勘查作业区进行指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的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审批结束后,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公司诉讼法律实务详解及100例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公司并购法律实务详解及100个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4]《企业纠纷法律实务详解及100个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5]《最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6]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大众出版社,2005)
唐庆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发表的作品;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详解及百例分析》(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商业秘密100例评估及企业保密制度建设指引》(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
唐庆林律师在其他法律领域发表的作品:
[1]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2]私募股权基金律师实务与法律文本(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出版。
[3]房地产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4]法律基础(高等学校教材)(编辑),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出版。
唐庆林律师发表的专业论文:
[1)《经营者保证服务场所安全的义务》,张新宝、唐庆林,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为中心重构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庆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借鉴,2004年第2辑。
[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30多篇系列文章),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由律师唐庆林和李殊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的“十大金刚”是硕士。均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名校,均获得法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法律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专门处理全国各地当事人委托的复杂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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