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定居3年,连续缴纳36个月的税费或社保,才能购买商品房。
2020年7月15日,深圳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一是适当调整户籍居民购房条件,规定缴纳社保或个税的时间。
深圳市住建局局长张表示,制定这一政策的背景是,近年来深圳可以在落户后买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供求矛盾,对早年在深圳落户并在深圳工作多年的市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住房供需紧张的背景下,应适当收紧注册居民的购房政策,有效支持合理的自住需求。夫妻一方离婚,其中一方在离婚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房的,按照离婚前家庭总数计算其拥有的住房单元数,既能满足离婚人士合理的住房需求,又能有效遏制投机行为。
第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规定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实行差别信贷政策。一、如购买人家庭名下在深圳无住房,且无商品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继续执行最低贷款首付比例30%的政策;二、购买人家庭名称在深圳无住房但有商品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三、购房人在深圳以家庭名义拥有房屋的,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70%,非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80%。
此外,《通知》应明确并加强热点房地产的销售管理。目前深圳热点地区部分楼盘因区位、程度等因素被抢购,不利于房价稳定和市场预期。因此,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预期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应按照优先满足无房户需求的原则制定销售计划,并根据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等因素,严格控制认购人数,合理制定房屋与认购人比例。销售房地产的销售计划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总体而言,《通知》提出的八项措施涵盖行政、财政、税收等方面。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优先满足正当需求,有效遏制投机炒房;二是运用财税经济手段保证政策准确,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化监管,引导市场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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