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珠海,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在小区内设立“B&B”,以及租进租出的陌生人,让其他业主担心小区的安全。重建“B&B”合法吗?日前,王某等4名业主因他人在小区内设立日租酒店,向香洲法院起诉该房屋所有人及经营者。香洲法院对此案宣判,责令短租公寓停止运营,恢复住宅使用。
原告业主“B&B”不安全
2016年下半年,张是珠海市某区18号楼501室的业主。他把房租租给了A酒店管理公司(化名)和B物业公司(化名),用来经营一家“民宿”,日租。租赁合同签订后,业主的501房间被两家公司装修成“某公寓”(化名)的酒店前台,用来吸引和接待酒店的日常租房者。通常日租人到501房交房费后,A酒店管理公司和B物业公司的员工会引导日租人到18号楼的其他空房住宿。
王等小区业主曾多次要求两家公司停止营业,但对方并未同意。王认为,酒店的经营行为导致陌生人频繁出入,破坏了王等业主生活环境的宁静,带来了无尽的安全隐患。"某公寓"的日租者和经营者均对王等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王与该小区其他四名业主、三名业主共同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张拆除该小区18号楼501室“某公寓”招牌及酒店前台设施设备,并责令甲酒店管理公司、乙物业公司停止18个住宅用途范围内的酒店业务,恢复该房屋的住宅用途。
被告所有人
自己处理自己的房子
业主张认为,他是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此,将本案涉及的房屋出租给乙物业公司作为住宅使用,行使房屋所有权是一种法律行为。
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张是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某酒店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与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本案所涉房屋,但《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28日经协商一致解除。
b物业公司认为,首先,物业公司与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张也已经在辖区派出所登记了出租屋。租赁行为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其次,物业公司没有改变涉案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也没有占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物业公司对房屋专有部分的使用应当受法律保护。王等业主要求拆除涉案房屋专有部分的装修,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B物业公司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出租,再转租给第三人居住使用,以取得收益,这是租赁合同赋予B物业公司的转租收益权,而不是王等业主所说的“酒店经营”。b物业公司是经工商局批准依法成立的,出租多套房屋及转租的收入为业主提供房屋管理服务,不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B&B”法庭违反了财产法
香洲法院认为,甲酒店管理公司和乙物业公司的出资人为白(化名)。某酒店管理公司出租张某小区18栋501室等10间客房,以“某公寓”的名义以日租或家庭公寓的形式经营酒店业务。b物业公司称之为转租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其中501室业主张将自己的住宅出租给B物业公司,B物业公司和A酒店管理公司将其作为经营“某公寓”的房间,其住宅用途已改为商业用途。改变住宅用途未经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和其他业主批准的。
《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业主将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本案中,张将原住宅出租给他人经营,违反了物权法。物业公司B作为501房的承租人,与酒店管理公司A共同经营酒店,将住宅改为商业。未经王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违反《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与房屋所有人共同侵犯同一建筑物内其他所有人的财产权。
故香洲法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责令张拆除某住宅区18号楼501室“某公寓”招牌及酒店前台办公设施设备,恢复该房屋住宅用途。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某小区18号楼501室的酒店经营,恢复该房屋的住宅使用。
据了解,判决生效后,张已拆除酒店前台“某公寓”招牌及办公设备,并恢复上述501室住宅使用。
作者:南方记者朱通讯员黄毛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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