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君主拉出去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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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微信集团、QQ集团等各种互联网集团,

已经成为很多人工作和生活的必需。

如果因拒改昵称而被移出群聊,

你能接受吗?

近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

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北京一位业主钱某因为没有按管理员要求修改群昵称,被该群管理员移出群聊。钱某认为,管理员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故将管理员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设立群规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同时,钱某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其在该群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法院裁定驳回钱某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该案件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不改群昵称就被“踢”,群主可以这么“任性”吗?法报君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伟,带来专业解读。

01

为什么业主主张隐私权被侵犯会被驳回?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无疑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进入或退出各类互联网群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即加入或不加入某互联网群组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也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选择。而群管理员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实,要求群成员备注昵称,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对于群管理员将该业主移出群聊这种虚拟社区的管理行为,并不受民事法律来调整。本案中,管理员林某在虚拟社区的管理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钱某在现实社会中的隐私权,因此,业主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民事诉讼,法院裁定对该案件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假设群成员遵守群组规则,如实填写了个人的“楼号+房间号+姓名”,而该信息被管理员或者其他群成员超出群沟通的范围进行使用,这样的行为则涉嫌刺探或不法获得并使用钱某隐私,则构成侵犯群成员的隐私权。

02

为什么群主可以要求群成员修改昵称?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也就是说,微信群、QQ群等各类互联网群组不是个人的私密空间,需要适度监管,群主也不是“闲差”,应积极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而群主拉群、要求群成员修改昵称、禁言、“踢人”等行为都是对自治规则的运用。

03

作为一个群的管理者,群主应履行哪些管理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负有对群组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互联网群组方便了我们的工作生活,但部分群主职责缺失,造成谣言诈骗、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传销赌博等信息通过群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群主“不作为”或“慢作为”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为落实好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职责,避免发生法律风险,作为群主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建立群规,明文规范群成员;二、强化日常管理,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认证;三、及时制止群成员发布侮辱性字眼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避免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成员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四、及时制止群成员发布谣言等违法内容,避免因不履行管理职责而承担与发布违法内容的群成员相关的行政处罚;五、及时制止群成员在群内实施犯罪行为,避免因放任群员违法犯罪,而构成与涉罪群员相关的犯罪;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避免不良信息传播的可能性,及时向相关平台、部门举报 。

作者|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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