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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网络直播流量,网络主播周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杭州某文化媒体有限公司拖欠的流量以273036.06韩元和利息相分。

今天记者了解到,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网络主播朱某诉称,自己按照文化公司的要求,前往网易薄荷直播平台进行演艺直播。双方与网易薄荷平台通过线上形式签订《网易薄荷三方协议》,约定朱某作为文化公司旗下主播,在网易薄荷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文化公司按在网易薄荷平台所产生的流水的40%向朱某支付分成。

“此后双方达成补充约定,将对我的分成提高至60%。合同签订后,我就在网易薄荷直播平台进行演艺活动,累计有效直播时长68小时8分钟,产生流水4550601薄荷币,折合人民币455060.1元。但此后,经我多次催要,文化公司均表示要我与其另行签订时长合同,否则不予支付流水分成。”就此朱某认为,其主张的流水分成是基于《网易薄荷三方协议》及其与文化公司的补充约定而产生的,文化公司拒不支付其流水分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晚报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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