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何处理业务变动、会员的组织关系?
《中国工会章程》第5条规定:“会员组织关系根据劳动(日)关系而变化,以会员证交接。
”二、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建工会的危害性在哪?
对劳动者而言,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体制的转型期,劳动关系法制化尚存较大差距,因此,单个的劳动者在劳动单位的权益保障,存在相当程度上的或然性、随机性和易被侵害性,往往会随经营者个人的品行决定劳动者的命运。只有经过组织同组织的磋商,达成契约性的规则,依靠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才能对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有效的保障。而这种契约的建立,靠势单力薄的劳动者个人与强大的企业搏弈是不可能的,只有工会才能使之成为现实。对企业而言,不建工会组织的危害在于,劳动者队伍的涣散,唯物质利益性,队伍的不稳定性,各种单一利益需求中隐伏着复杂争议的可能,对于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带来较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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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临汾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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