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医保药品目录要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其中,滋补药品、保健药品、预防疫苗未列入《药品目录》,将于2020年9月1日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和“乙类药”。“甲类药物”是同类药物中临床治疗所必需、应用广泛、疗效确切、价格低廉或治疗费用低廉的药物。“乙类药物”是指可用于临床治疗、疗效确切、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于同类药物中“甲类药物”的药物。协议期内,协议药品将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和分担方式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员支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方式支付,个人先支付比例由省级或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另外,缴费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药品支付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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