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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
标题[2014]于人社会第1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直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8日
(此片主动披露)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绩效,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发展, 本评价标准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其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专任高级教师的评价,采用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的考核办法由省辖市、县(市)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研室、电教中心、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教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与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护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的教育。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爱与奉献、关心学生的意识,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者校(园)长的专业标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4)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资格和工作年限
(一)申报三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见习满1年,考试合格;
2.已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幼儿园、小学见习1年,考试合格。
(二)申报中学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和硕士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试用期一年,考试合格;
3.具有大专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资格,担任三级教师2年以上;
4.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资格,担任三级教师3年以上。
(三)申报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资格,担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资格,担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中学教师资格,担任中学教师4年以上;
5.具有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中学教师资格,担任中学教师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符合相应要求,在申报年度结束时年满35周岁的,可以申请一级教师资格。
(四)申报高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资格,担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资格,担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资格,担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资格,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报告年度末,35岁以下人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才能申报高级教师资格;否则,它们应该根据异常进行声明。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符合相应要求,且在申报年度结束时年满40周岁的,可以破例申报高级教师资格。
(五)申报高级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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