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强奸幼女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金银强主持庭审,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锦丽出庭支持公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2020年8月29日晚,刘某某从周某某家门口骗走了四岁女童周某某,并将该女童关押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程响路汇智东方悦工地西侧彩绘宣传围栏下的排水沟内。不顾周某某的反抗,使用暴力手段猥亵、强奸周某某,致使周某某重伤三人,其中一人9级伤残,两人10级伤残。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作出公开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以暴力手段强奸幼女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刑。出狱后不悔改,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强奸了一名四岁女童,造成受害者三处重伤,严重损害了受害女童的身心健康。他的主观恶性极其深刻,个人危险极其严重,犯罪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刘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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