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11,2019
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例外:
(1)有效,只能解除+违约,包括买卖和普通租赁;
②非法转租无效。
2.缺乏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1)委托人认可的合同自始有效。
[注]合同履行的开始属于推定追认。
(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 (一)明示拒绝的,认定无效;(2)经催告,一个月内未答复的,视为拒绝,无效。
(三)被代理人不追认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其应得的利益。
3.债务承诺
债务承诺是第三人承担债务而不改变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力是替代债务人,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债务承担在对债权人生效之前必须经过债权人的认可,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不确定的效力状态。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予以认可
(1)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自始有效。批准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定的。
【注】追认是形成权,具有溯及力。
(2)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①明示拒绝,认定无效;(2)经催告,一个月内未答复的,视为拒绝,无效。
【注】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欺骗手段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批准权
(1)追认权是形成权,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对方理解时生效。在收到对方的催促后,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的沉默视为不追认。
(2)批准权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
因未经授权的代理——委托人——而订立的合同。
(3)批准的另一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的另一方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催告的,应当重新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
2.打电话的权利
对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督促法定代表人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3.撤销权
撤销权和催促权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不同。对方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并使其生效;撤销权的行使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撤销权的法律要件如下:(1)撤销权必须发生在追认权人不追认之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发生效力,相对人不得行使撤销权。(2)撤销的意思必须明示。(3)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生效要件的过错。
增长
时期
基本框架
架子
有条件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成就
2.条件限制
(二)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时限的法律要素
2.如何区分术语和条件
3.有效期和终止期
(1)有效期。
(2)终止期限。
4.时限的有效性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意志表达不自由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
4.虚假行为
5.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6.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行为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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