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4月14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跨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该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这项措施将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和云南试点,并于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增强公众参与,新规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违法照片或视频,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证据。同时,为了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确保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实施。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新程序还规定了对酒后驾驶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和再检测程序,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的内容。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2008年首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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