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指南
2019年5月18日,笔者通过选择无诉讼地役权纠纷案件,共检索出判决文书290份。本搜索报告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文章的观点来自作者的统计分析,不能作为任何判断依据。
二.律师报告
1.地役权纠纷的地域分布?
答:根据检索到的地役权纠纷案件数据分析,四川省的判决文书数量最多,青海省的判决文书数量最少,其中河南省15件,洛阳市1件。
2.地役权纠纷案件的时间分配?
答:根据检索到的地役权纠纷案件数据分析,2017年判决文件最多89份,2009年最少1份,其中2019年4份,2018年41份。
3.地役权纠纷案件裁决类型分析?
答:根据检索到的地役权纠纷案件数据分析,判决文件中有156项判决和134项裁定。从公开数据来看,这类案件可能会有更多的审前和解,因此原告撤回诉讼,法院做出更多的裁决。
4.地役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点分析?
答:笔者通过检索地役权案件的裁判文书,选择了部分案例来解读地役权纠纷的成因和法官的裁判意见。
在案例1中,约定的保留频道未得到履行,上诉得到部分支持
(1)案件简介
2016年6月7日,薛先生与A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在商场广场庭院永久开设一个三米宽的出入口,A公司保证出行顺畅。然而,在签订协议后,甲公司未能履行地役权协议,在双方同意的通道上设立了车库。薛先生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协议,开设宽三米、高三米的出入口。
(2)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A公司从A公司开发的财富广场北墙上的西界,在原告宅基地以东8.5米处开设了一个3米宽的出入口,保证了出行的畅通。
(三)裁决理由
本案原被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地役权经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后,让与人(被告)应当允许地役权人(原告)按照双方约定使用其土地,不得干涉其权利的行使。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务用地,尽量减少对被告物权的限制。
案例2:因拆迁房屋而提起的地役权侵权诉讼被驳回,赔偿24000元
(1)案件简介
海先生与马先生和第三人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海先生和马先生均为仆人和仆从,马先生在其宅基地上留出2米宽的人行横道,甲公司修建10米宽的道路连接创业街,马先生建房时未留出2米宽的人行横道。海先生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法院,要求马先生拆除其庄园南部的房子。保留地前方的街道和人行道宽度为12米(街道宽度为10米,人行道宽度为2米)。第三人A公司提出与海先生相同的主张,海先生变更主张,要求马先生各赔偿2.4万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马先生赔偿海先生每人8000元,共计24000元。
(三)裁决理由
地役权是指他人为了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价值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本案当事人签订《市场路基交换和平条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自己房产的使用,提升其价值。当事人的权益处分是通过协议形成的,应属于地役权的范畴,故本案应认定为地役权纠纷。《市场路基换和平条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遵守和平条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告马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自己的宅基地划出两米作为服务用地,但他所建的四套房屋需要原告的服务用地才能实现价值。因此,法院支持三名原告对被告的服务用地进行适当补偿的请求。第三方要求被告拆除其房屋。考虑到被告在房屋建设上花费了大量资金,判定拆迁违反了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被告遭受了大量损失,不利于化解矛盾,基于上述考虑,第三人对被告房屋拆迁的主张不予支持。
声明:
本文原作者为河南蓝瑞律师事务所,郭世斌主编。仅供大家学习交流。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如果来源标记不正确或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它。
1.《地役权举例 洛阳房产律师(八十三)|律师数据检索地役权纠纷法院裁判的那些案件》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地役权举例 洛阳房产律师(八十三)|律师数据检索地役权纠纷法院裁判的那些案件》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061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