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联原副主席、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原院长郭新志状告其工作20多年的医院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残联。
郭新志曾被评为山西省特殊劳动模范。她起诉法院,称自1993年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成立以来,她一直担任该医院的院长和法定代表人,并在该医院投资数百万元。但直到退休,其投资权益仍未解决,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返还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价值3500万元的合法权益和资产。
对此,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和省残联认为,郭信芝20多年来为医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她并不是医院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是事业单位,资产归国家所有。
2019年1月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个人不符合成为事业单位投资者的条件,郭新志与本案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不具备资格,驳回诉讼。郭新志不服上诉。
4月16日,该案在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并在国内网上直播。法院审理了郭新志是否是本案的适当主体以及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的性质。
郭新志近日告诉本报,他已收到山西省高级法院5月10日作出的二审裁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曾担任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院长的郭新志,现因作为医院投资人、管理者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郭新志先后当选为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图片来源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官网前院长起诉医院要求出资权,一审被判无利害关系
根据判决,郭新志生于1956年。先后当选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特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直到2016年退休,她的职务级别一直是副局级。
2018年1月20日,郭新志以投资权益纠纷为由,起诉本院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省残联。
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郭新芝诉称,1993年1月,她与省残联协商成立了一家脑瘫医院,首笔资金60万元,其中省残联投入现金5万元,医疗设备40万元,郭新芝投入现金15万元。医院成立后,郭新志担任医院负责人,管理医院。到1998年,医院建设资金已达450万元。
郭新志表示,她多次要求省残联解决投资者投资权益问题。2016年,她再次提出对医院的核属性进行评估。但省残联未能清算,单方面“强行接管”医院,她失去了管理权。
因此,郭新志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确认其作为医院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并返还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价值3500万元的合法权益和资产。
对此,被告医院与省残联辩称,1993年省残联申请成立“山西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康复医院”,属集体所有制。省残联现金投入5万元,固定资产投入40万元,集体投入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而郭信芝当时只是群众中的一员,不能代表集体群众主张权利。
根据一审判决,1995年上述医院更名为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更名后性质不变。1998年,医院更名为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是一所拥有40名自费人员的县级事业单位。根据省残联和医院的说法,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归国家所有。“郭新志不能因为自己作为前院长管理过医院,就把自己当成医院的主人,把国有资产当成个人资产。”。同时,本案也不能适用于投资者权益纠纷的起因,因为这是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医院是事业单位。
关于郭新志“强行接管”的说法,省残联和医院表示,2016年12月19日,省残联党组会议决定免去郭新志院长职务,这是一个正常的人事任免组织,不存在强行接管医院和剥夺其权利的情况。
最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新志在过去的20年里,极大地发展了医院,改善了医疗环境,极大地提高了治疗技术,为医院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以医院投资者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悖。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医院成立之初为集体所有制,并非郭新志个人投资;医院成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后,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不符合成为事业单位投资者的条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郭新志是医院投资者并占有相应份额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院一审认定郭新志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标的不具备资格,故驳回其诉讼。
二审发回重审:应对郭新志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郭新志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16日,该案二审开庭,并在中国审判开放网直播。截至发稿时,庭审视频播放量已超过10万。
根据公审视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的性质以及上诉人郭新志是否是本案的合格主体。
二审中,郭新志为了证明省残联没有投入资金,提交了若干新证据。虽然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是一个公共机构,但医院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转移。
郭新志说,1993年医院成立时,省残联承诺的5万元投资没有兑现,建医院的60万元是她个人投资。她一直是医院的真正资助者和管理者。医院自负盈亏,自负盈亏,是按照社会医疗模式创建和发展起来的。
此外,2004年和2005年,郭新志向省残联提交了两份关于1998年以来应投入的医院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省残联回复目前资金难以投入,希望医院自身发展。
对此,省残联和医院答复称,上述医院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报告是针对1998年医院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不能证明省残联在医院成立之初没有出资。对于郭新志“确认投资人身份”的主张,省残联和医院认为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投资证据予以确认。
5月20日,郭新志收到山西省高级法院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二审裁定。
根据裁定,郭新志补充了新的证据,包括《山西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山西省委晋发41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山西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条例》,证明事业单位投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主管部门,郭新志具有医院投资主体资格。山西省高级法院接受了证据。
最终,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郭新志曾担任山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院长,现以其是该医院的投资人和管理者、山西省残联和该医院侵犯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并提出具体主张、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原告资格。
法院还认为,本案应针对郭新志的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
综上,法院决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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