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寿县推进城乡创业二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人福办发[2019]7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和公园管理委员会:
《仁寿县推进家乡农村创业二十一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仁寿县21项促进创业措施
1.回乡领导(建立)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和服务实体,经依法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于回国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企业家,将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对已迁回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总投资将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支持,固定资产投资为涉农项目投资的5%-15%,最高可达500万元。优化经营环境,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注册门槛,提供全方位绿色通道,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诚信的创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县农业和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贸局、县经济合作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是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民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和依法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鼓励返乡创业者通过土地流转、股份合作、联合养殖等方式,创办或加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对回乡从事适度规模经营和转让60亩以上土地的企业家,其奖励和补贴标准及年限参照中共仁寿县委办公室印发的《仁寿县财政扶持基金》执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任伟办〔2018〕27号)和《中共仁寿县委办公室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任伟办公室)的通知如果企业家转让土地进行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将按规定享受粮食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和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三、村庄建设用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用地如返村创业、农业和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按不低于全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额的8%另行列出。其中,对于从事生态旅游、森林健康、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农业经营实体,可增加3%的辅助设施建设用地。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品初级加工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当地土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确定。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企业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支持返乡企业家集中的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眉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仁寿管理处)
4.介绍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设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按照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和不同类型,对初创、成长、规模、示范、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同标准的支持;以电子商务为手段,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吸引对重大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的投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建立返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返乡创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设立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并按照《仁寿县私营养老机构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发展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五、企业家回乡开展农业、林木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农产品初级加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经贸局、国家电网仁寿县供电公司)
六、向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民间资本投资,当成功孵化5个以上农村创业项目时,从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中给予3-5万元奖励,用于补贴创业园区(基地)的水、电、气、网络、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7.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将发放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或合资的,每一合伙人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发放业务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业务担保贷款。财政将按照规定对商业担保贷款进行贴现。对于符合“民间贷款”条件的工业、农业、旅游等小微企业,县工商银行将为其提供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信用增级措施,单户融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符合“仁寿创科贷款”条件的客户,四川王新银行将发放100万元以下的网上信用贷款;对符合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担保贷款的农民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开展信用村和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村和信用园区无担保推荐机制。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国有财政局、仁寿银监办、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八、县级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要将农村企业担保贷款损失分成风险,省级财政企业担保贷款保险奖励资金全额补充县级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人民银行、县国有财政局)
九、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应积极支持农村创业项目。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立返乡创业扶持基金,由县财政据实安排返乡创业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区将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进入辅导期奖励50万元,接受证监会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在天府(四川)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融资板块、科技金融板块、一带一路板块、国防与民用技术集成板块、双创企业板块上市的企业,奖励30万元。天府(四川)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展板上市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实现天府(四川)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不同板块之间的转让上市,对应板块之间的差价给予部分补贴。对采取“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企业,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财政局、仁寿银监办、县人民社会保障局)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补贴其工作经费。在激励资金的配置上,可以对主要以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有财政局、县人民银行、仁寿银监办、县人民社会保障局)
十一、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的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政策性贷款为初创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民和农业企业可以通过农业政策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信用增级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品种,县级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仁寿银监办、县国有财政局、县农业和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十二、依法落实国家减税、减费优惠政策,促进创业。(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三、首次建立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已建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已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如贫困劳动者、返乡农民工,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符合大学生创业补贴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14.由返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收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1000元/人按吸收人数一次性奖励;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补贴资金从就业和创业补贴资金中拨付。(责任单位: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十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回乡创办企业吸收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收就业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创业吸收就业奖励。具体标准如下:招聘3人以下,每人奖励2000元;招募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16.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训计划。根据返乡创业者的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不同类别的创业培训或创业促进培训,让每一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资助的创业培训或创业促进培训。企业家或企业经理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培训证书的,按规定由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大力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贴息贷款,配备一对一创业导师。积极争取向上资金,实施儿童陪伴计划,帮助学生成才、快乐学校、新年愿望等项目,深化青少年主题关爱活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团委、县妇联、县财政局)
17.支持创业者回乡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8万元。通过灵活的教育体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中高等农业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质和实用技术的培养,培养适应返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将回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纳入人才引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十八、实施吸引人才回国项目,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等服务人员回国。在返乡创业集中的乡镇建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创业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进一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并经考试合格的大专毕业生,可通过考试录用为所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每年组织一次。返乡创业人员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我县人才引进政策予以扶持。为返乡创业提供长期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各类关键人才选拔培养等方面,应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局、县经贸局、县教育体育局、团委)
19.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提高返乡创业服务能力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竞赛、创意竞赛、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宣传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广、创业开启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十、鼓励返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县可以利用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十一、结合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电子商务纳入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大力推广农民工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选择建设一批返乡创业示范村(组)、示范镇(镇)、示范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明星和创业实体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居)委会委员、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第一次给予省级园区(基地)30万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省级园区(基地)15万元;首批市级园区(基地)奖励15万元,合格的市级园区(基地)奖励8万元;对初评为县级园区(基地)的给予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拨付,经多级认定后按最高标准进行补助,补助不得重复。(责任单位: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本办法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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