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海底捞餐厅辩称,首先,被告海底捞餐厅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商标不是类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文字的字体、拼音、含义、颜色、构成或者文字、图形的整体结构与两个商标相类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近似商标从两个方面考察,一个是文字商标,一个是图形商标,对于文字商标,主要是音、形、意结合。从诉状来看,原告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海底捞餐厅的“海底捞”字样侵犯了海底捞商标专用权,应当从音、形、义三个方面比较该字样标志是否相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河流和海洋有不同的读音和不同的字形。原告认为这个意思可能有相似之处,所以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一个是盐水,一个是淡水。生活中,不仅河流里有水,湖泊河流里也有水。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只要使用有水的江湖名称,就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所谓的河钓和底钓都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从双方提供的服务和餐饮产品的介绍来看,他们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餐饮。海底捞火锅的社会认知度很高。懂海底捞火锅的都知道海底捞做川菜和火锅。河底劳餐厅主要经营湘菜系列的海鲜,我们也有火锅,但火锅不是我们的主营业务,我们主要经营湘菜,这与菜系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有很大不同。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海底捞”标志和“海底捞”商标均有“海底捞”字样,但汉字整体字体仍存在一定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利字体,而“海底捞”标志由艺术字组成,“河”字为三分,从读音上看,“和”与“海”无论是普通话读还是湖南土话读,在读音上都没有相似之处。海底捞餐厅的店匾和海底捞火锅的店匾在成分和颜色上没有相似之处。而且它的整体结构、立体造型、色彩组合都不相似。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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