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法》对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解释,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国考」?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贩卖罪、提供试题罪、答题罪、代考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解释》中,很明显,在高考等四种考试中作弊是一种犯罪
(一)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考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举办的其他全国性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上述考试涉及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特殊类型的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有哪些「情节严重」?
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澄清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一:高考、考研、公务员考试作弊
《解释》认为,高考、考研、公务员招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覆盖面广。这三类考试作弊的直接规定是“情节严重”。
场景2:考试中延迟、取消或启用替代问题
《解释》明确规定因作弊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为“情节严重”。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考试作弊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所为,尤其是考前作弊案件,往往能看到“内心鬼”的“影子”。行为人在考试前通过贿赂特定知识人员非法获取试题及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
案例3:多个组织和设备数量符合标准
《解释》将多次考试作弊、作弊30人以上、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规定界定为“情节严重”。
案例四: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解释》基于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界定为“情节严重”。
哪些设备属于「作弊设备」?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免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能够通过伪装收发考试试题和答案以避免在考场上考试的按键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视为“作弊设备”。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设备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设备’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涉及特种间谍设备、窃听、盗窃专用设备、“伪基站”等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识别。”
考前调查是“完成还是尝试”?
从实践来看,很多考试作弊的案例都是在考试开始前就被查处的。在这种情况下,考试作弊的目的没有实现。应该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这个司法解释很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是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危害了考试秩序,就应当认定为既遂犯罪,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既遂犯罪的成立。
关于考前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了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及答案。如果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不影响非法销售的认定,提供试题和答案。”
《解释》对非法销售罪也有两个法定刑,提供试题和答案。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怎么惩罚代替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考虑参加考试的情况和情节,所涉及的考试类型是不同的。为了体现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督促应试行为人悔过自新,可以依法予以缓刑。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考试作弊罪的处理规则。
本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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