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iFID II于2018年1月3日正式实施之前,ESMA最近发布了最新的政策解释文件《关于MiFID II和MiFIR关于投资者保护和中间商的常见问题》。
本关于MiFID II和MiFIR的政策解释文件于2016年10月10日首次发布。自那时以来,ESMA一直在更新这份文件,以确保第二次多指标类集调查和第三次多指标类集调查得到公众充分和全面的承认和理解,并及时与公众和行业从业人员沟通和反馈,以使它们得到更有效的实施。目前,ESMA在2017年12月18日发布的版本是最新版本,也是最接近MiFID II正式实施日期的版本。在《第二个多国投资框架》实施后,ESMA将继续更新本文件中政策解释的内容。
以下是本政策解释文件封面和问答主题目录的截图:
在充分阅读本文档后,我们从众多问答解释中选择了七个最新且更重要的问答解释。这七个问答解释,包括信息透明度的适用性、对非欧盟国家公司的监管、MiFID II实施后的过渡期等,是今年以来公众和行业从业者关注的焦点。七个问答均于2017年12月18日更新。我们已经整理出来,供投资者和行业从业人员参考。如下:
涉及主题2:适宜性和适宜性
问题9:投资公司提供组合管理服务时,如何处理MiFID II第25(6)条第4款与MiFID II委托监管第60条在提供定期报告义务方面的关系?
回答9:ESMA认为,投资公司在为零售客户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时,应遵守《国际投资者信托基金条例二》第25条第(6)款第4项规定的义务:应提供定期报告,其中包含有关其投资如何满足客户偏好和目标的附加信息,并且《国际投资者信托基金条例二》第60条委托监管要求的其他重要信息也应包含在定期事后报告中。
特别希望投资公司遵守MiFID II委托监管第60条第3项规定的期限。
定期报告发布后,应及时更新这些附加信息,并且必须基于对客户投资组合的整体评估。
议题13:第三国公司提供投资服务和活动
问题MiFID II第42条对第三方(非欧盟)国家公司提供投资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我们应该如何理解MiFID II第42条关于第三方国家提供的投资服务或活动的“自主专属倡议”的规定?
回答1:根据MiFID II第42条,如果欧盟的零售客户或专业客户在接受第三方全国性公司的投资服务或活动时发起“客户单边倡议”,则该第三方全国性公司不受MiFID II第39条的约束。
第三方国家公司在欧盟的申请人或潜在客户,或其在欧盟的推广和广告活动,不应被视为“客户单方面主动”服务。
ESMA认为,无论发起人是谁,无论是第三方国家公司本身,还是与其密切相关(或实际上可以代表其行为)的实体人或个人,在监管中都应考虑诱导、促销、广告等行为。
至于在第三方国家的诱导、促销和广告方式,ESMA认为每一种传播方式,如新闻稿、广告、互联网、宣传册、电话和面对面交谈都应该包括在内,ESMA可以根据不同的传播方式判断客户是否是由第三方公司诱导的。
主题14:2018年1月3日之后第二个多国倡议的实施,包括后期过渡问题。
问题1:2018年1月3日MiFID II正式实施后,MiFID I下授权的投资服务和活动是否仍然有效?
答MiFID I授权的投资服务活动在2018年1月3日之后仍然有效。但是,ESMA提醒说,《第二部部长宣言》第16条和第21条规定,监管许可证持有者应始终遵守初始授权条件,并可能面临主管当局的审查。
问题2:2018年1月3日前处理的护照通知在MiFID II正式实施后是否仍然有效?公司是否需要到国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办理新护照通知书?
回答2:2018年1月3日前处理的护照通知,在MiFID II正式实施后仍然有效。因此,公司不需要申请新的护照通知。但是,如果公司的信息有任何变化,公司应事先书面通知其所在国家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该国主管当局还应将这一变化通知公司所在国的主管当局。
问题3:部分欧盟成员国在2018年1月3日之后还没有过渡到MIFID II,但是在这些国家成立的公司已经有了MiFID I下的合法授权和护照通知,在MiFID II正式实施后,这类公司还能继续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提供投资服务吗?
答3:对于上述公司,可以继续在那些已获得合法护照通知的欧盟成员国提供投资服务。但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如果公司通过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其分支机构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监管要求,并执行MiFID II第24、25、27和28条以及MiFIR第14和26条。
如果公司总部提供服务,公司应该遵守母国的监管要求,这与MiFID II的运营环境相反。在这方面,公司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可能被要求让公司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打消他们的顾虑。
问题4:对于2018年1月3日在欧盟成员国成立但尚未过渡到MiFID II的公司,东道国主管当局是否有义务接受该公司的新护照通知?
答4: ESMA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公司不再有资格向东道国提供相关服务,有必要更严格地审批和授权。因此,如果欧盟有成员国在2018年1月3日之前尚未过渡到MiFID II,或推迟过渡,公司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没有义务接受这些公司的新护照通知。(虽然这些公司拥有本国的合法授权,并希望在其他MiFID II国家提供投资服务,但其本国已推迟向MiFID II过渡。)
问题5:如果东道国在2018年1月3日尚未过渡到MiFID II,该国是否可以拒绝接受公司即将成立所在国主管部门的通知?还是国家可以阻止这家公司在欧盟境内做生意?
第五个回答:不是,如果公司所在国尚未在2018年1月3日过渡到MiFID II,则不能拒绝接受公司拟设立国主管部门的护照通知,也不能阻止公司在欧盟开展业务。
原始文件“关于mifid ii和mifir投资者保护和中介主题的问答”(PDF版本)。
正文/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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