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事实依据]
2019年9月16日,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编号:甘荀字第0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因为该公司涉嫌在信息披露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同日,宣布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熊、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董事兼总裁、财务总监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甘荀子023、甘荀子024、甘荀子025、甘荀子026、甘荀子0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述公司人员进行调查,因为该公司涉嫌在信息披露方面违反法律法规。
2020年1月15日,伊尹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布的《预先行政处罚通知》(证监发〔202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发〔2020〕1号)。
[临时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上海君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强律师提醒投资者:
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购买伊尹股份(ST .伊尹,000981),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份,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参加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集体理赔代理。股东可通过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余强,或通过邮件或电话联系我们在17612173508@163.com的办事处。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以下材料:
1、股票交易报表,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声明必须包括以下信息: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交易时间、交易股票代码或名称、交易号、交易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公司营业部应当在每一页上盖章或者盖章。
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查询表,包括沪深股票账号、基金账号和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
1、联系律师进行初步登记,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
2.证监会处罚决定下达后,律师将开始起草投诉等诉讼材料;
3.立案→支付诉讼费→开庭→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对方执行或付款。
[律师费]
我们用风险收费模式来代表这类案件,即在获得赔偿之前不收取律师费。结案后,我们将从股东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股东得不到赔偿,也不用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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