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观点新闻8月10日,一男子从深圳机场航站楼四楼跳下,跌落航站楼一楼。
8月11日,深圳机场发布吹风会。8月10日20时53分,一名男子从深圳机场航站楼四楼跳下,跌落至航站楼一楼。机场急救中心接到报告后,将该男子送往医院急救。2315分,该男子获救后死亡。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事件的原因。
延伸阅读南京跳轨案一审 网友点评:死者为大希望这样的事儿不再出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今天一审宣判了备受公众关注的旅客跨铁路被压死一案。死者杨对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负有全部责任,其父母向铁路部门索赔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杨持车票乘坐从苏州开往南京南站的G7248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旅客列车以约37 km/h的速度沿21号站台进站,列车靠近时,杨跳下22号站台,进入轨道线,穿越该线,向21号站台驶去。站台上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了,大声警告杨。列车司机发现有人跳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火车速度迅速下降。杨横过轨道,试图爬到列车车头前的21号站台,但没有爬上站台。另外发现杨当天并没有持有D3026的车票。
事发后,死者父母将中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称列车驾驶员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铁路未履行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要求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前,杨位于一个宽敞的区域,在站台上没有做出任何异常行为,也没有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他跳下站台,事发突然,毫无征兆。发现有人越线后,站台服务员跑过来,不喝了。这种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无法提前预见和预防。在地面有警示标志、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有侧面提示、站台有值班人员的情况下,车站充分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
关于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妥善处置,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者背包和手机位于和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放在和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离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目前的列车自重和旅客重量都在400吨左右,质量巨大,惯性大。当杨跳下站台冲过终点线时,他离列车前方只有几米远。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多公里的列车停了35米,这是一个合理的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的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部门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15时49分到达派出所。15时53分,民警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队员16时09分到达现场,开始制定拆除方案。17时50分,杨被带离讲台。因此,事故发生后,被告尽了最大努力,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不不当。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有能力预测损害的发生,有能力预防和控制损害结果,只要遵守相关规定,就不会发生该事故。车站已经采取了充分的警告和安全措施,行人在车站有各种通行权利。因此,杨擅自闯入危险区域,实际上是一种漠视和放任,损害了他的生命和健康。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边肖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于震。他说,社会在高速发展,参与者多,跑步节奏快,建立规则感尤为重要。规则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遵守高铁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本案死者杨年轻,合议庭对他的不幸表示同情。在奋斗的青春里,要坚守规则,不要碰运气,不要忽视铁路安全警示规定。它跳下站台,越线,最后酿成悲剧,不仅严重影响了铁路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也危及了自身的生命,给父母和亲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给了他们一个惨痛的、发人深省的教训。规则意识来源于内心,在行为中实践,“不超越当下”是每个人都想从内心得到的前提。遵守规则,珍惜宝贵的生命,对家人负责,应该是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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