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
点评:湖南法治建设的主要举措
法治湖南建设论纲
建设法治湖南是湖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自中央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为湖南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我省正处于加快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任务,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从新的起点全面推进湖南法治建设,根据宪法、法律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湖南法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化普法、强化监督,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人守法。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见的法制环境,为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湖南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湖南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使湖南法治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服务大局。法治建设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工作,为法治创造良好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湖南的正确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湖南的全面贯彻。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相结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尊严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立足湖南现实和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湖南法治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权,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权力的程序化、公开透明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改革创新与逐步推进相结合。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性、体制性障碍,争取法治在科学发展中的优势。同时,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眼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湖南法治建设。
3.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地方法规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化,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公共权力的行使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各级党委有效提高了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相对完善,率先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
-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政治参与有序扩大,舆论表达渠道畅通,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保障。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完善,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地方法规更加完备。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了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适应、符合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要求、富有湖南特色的较为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执法机制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积极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企业依法经营,公民知法守法。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监督问责制度完备。监督问责机制健全有效,权力行使受到有效监督,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腐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执法过错和错案得到查处。
——安全、诚信、规范的经济社会秩序基本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建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价值得到普遍认同,法治文明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依法办事的氛围。
4.“十二五”时期湖南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湖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法治, “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全面实现“四化”加快“四个湖南”建设,开创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新局面,全面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改革和完善党委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按照党委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和程序上规范党委与NPC、政府、CPPCC、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在同级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支持NPC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和行政管理,支持CPPCC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充分发挥党组在NPC、政府、CPPCC、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明确权责,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全省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全体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平等、制度面前无特权、制度约束无例外的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6.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坚持以党章为基础、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决策权,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要程序。各级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全国委员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作用,推进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任命重要干部的表决制度。对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协调;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问题,必须认真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实行公示和听证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强化决策信息和情报支持系统。
7.完善省委主导的地方立法体制和机制。省委领导地方立法主要是制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制定重要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审批地方立法计划,讨论需要报请省委审批的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省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对关系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及时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省委审批立法计划、讨论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制度。省委讨论了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主要研究了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建立地方立法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省委报告。市、州、县、市党委对重大地方事务的决定和意见,属于NPC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全体人民遵守的,应向NPC或其同级常委会提出建议,NPC或其同级常委会应作出决议或决定,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遵守的行为准则。支持长沙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湘西自治州、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推进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务、国家秘密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党内事务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要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方便公众了解的方式及时公开。除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可以按照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的党内事务。建立健全党内事务通报和听证协商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水平,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委常委会和全国委员会可以邀请党的代表出席和讨论涉及公共利益、要求公民广泛了解和参与的党委常委会会议。可以公开举行,邀请党员、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或者公民参加。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适应民主法治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9.完善党委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党委的重要战略、重大决策、重点任务、重要会议和党建工作,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与党的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信息,表明和传达党委对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对党内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回应。加强党委新闻发布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发布内容,规范发布程序,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推进党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我们非常重视互联网上的民意表达。对于网络上反映的各级党委工作的热点问题,要及时积极地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注,提高信息网络化条件下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10.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党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相应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权限、与法律法规或者中央政策相抵触的,应当进行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由其党组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党委报告,由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党委处理。
第三,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1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施形式。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善于通过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实现党对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的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完善人大代表选举,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拓宽代表了解政治、了解政治的渠道,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支持NPC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NPC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坚持NPC代表出席和公民出席NPC常委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NPC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12.充分发挥CPPCC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过程,在重大决策中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使协商在党委决策、全国人大通过、政府实施之前进行。按照CPPCC章程的规定,要保障CPPCC成员的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CPPCC成员参政议政,充分发挥CPPCC成员在履行CPPCC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CPPCC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和民主协商,提高统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13.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完善乡镇组织选举制度,完善乡镇政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职能,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依法实行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村民会议和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完善村民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深化村务公开,推进党支部、村委会报告工作和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农民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其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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