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市民陈女士向合力维权求助,称已在温州浩达机电有限公司垫付1万元买车款,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决定不买,公司拒绝退还垫付款项。
陈女士说,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预付款,而不是押金,所以应该全额退还。
该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表明,如果甲方违约,将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那么,这笔预付款可以退还吗?
上面写的是“预付款”,不是“押金”
陈女士说,今年3月,她第一次去公司购买车辆。当时她听说有个“2000块钱收1000块钱”的活动,就充值1000块钱准备买车用。之后,今年5月,她又去公司买车,决定买一辆宝马3系的车,并预付了9000元。
陈女士说,当时店内工作人员告诉她,之前“2000块钱收1000块钱”的活动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她之前充值的1000块钱只能算是1000块钱的预付款,所以她一共预付了1万块钱。但是交完钱签完合同,她发现购买价格比之前来看车的时候贵了5000元。所以她也要求公司给一个行车记录仪。之后双方就这个行车记录仪谈判了很久。最后在6月份,公司同意她交500元一台免费行车记录仪。
陈女士说,因为这些种种原因,她一直没有去公司取车。7月份来公司取车,被告知在“交500元”的情况下不能给行车记录仪送礼,整体购买价格会提高。因为觉得不合理,要求公司退还预付款,被拒绝了。
陈女士说,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预付款,而不是押金,所以应该全额退还。
合同中已经约定违约将收取违约金
为此,记者联系了温州浩达机电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在陈女士购车的整个过程中,公司一直在努力为陈女士提供良好的服务。
关于陈女士提到的行车记录仪,该工作人员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出示行车记录仪。陈女士后来暗示公司正在尽力沟通。6月份,出于业务冲动等原因,她最终同意支付500元接受礼物的请求,前提是当月陈女士尽快来取车,但陈女士仍然没有来。7月份陈女士来取车,公司相关政策有变化,同等条件下自然不可能送人。
关于陈女士提到的提价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陈女士是按揭购车,所以购车意向合同是在第二季度签订的,现在是第三季度,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计划已经变更,所以会有波动。不过之前已经多次提醒陈女士去取车。
至于合同,写的是“预付款”,工作人员说写的是“预付款”,但合同还写明“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车款,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等条款。此外,合同还注明,乙方的交货时间为签约后“一周内倒车,10天内取车”。陈女士没有提到汽车,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合同,但现在她取消了购买。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至于要收取的金额,需要计算。
此外,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陈女士仍有购车意向,公司仍保留预付款1万元至8月底,如果陈女士来买车,仍可抵扣1万元。
关于存款的法律规定不适用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陈展娟表示,从本案描述来看,双方并没有约定定金,双方均承认定金为预付款,因此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现在双方都认为对方有错,先违约了。根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本案如陈女士违约,应由陈女士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经销处可从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并返还差额。车辆经销商违约的,应当返还陈女士的预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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