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和青年留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首次将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基地内博士后和异地博士后就业纳入政策范围。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移动台、工作站、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据介绍,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从2013年8月开始实施《青岛市博士后培训和留青计划实施意见》,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中心、青岛市行政区域博士后、站内博士后和出站留青提供资金支持。“留青计划”不仅将市级工作站纳入支持范围,还将中央和省级工作站、青年流动站纳入支持范围,最大限度地调动设站单位的积极性。
“青年计划”实施以来,全市共发放博士后资助1.662亿元,全市博士后人数从2013年的285人增加到2016年的610人。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集聚青岛,青岛市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和青年留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具体资助项目和相关要求。其中,适用范围包括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中心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站内外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博士后人员不仅包括青年时期完成博士后工作的人员,还包括海外博士后站完成博士后工作的人员。
具体资助项目包括设站单位资助项目和博士后资助项目。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移动台、工作站、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差额部分按工作站补贴标准填列。
对于2017年1月1日后每年招聘博士后且符合条件的移动台、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科研经费5万元、5万元、2万元。2017年1月1日以后承担具有创新或创业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和住房补贴将发放给站内博士后,总额不超过12万元。
2017年1月1日以后出境,出境后6个月内到青岛办理就业手续的博士后,给予20万元补助。
另外,实施意见中指出,中途退站的博士后,从办理完退站手续的当月起,不再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补贴政策。博士后身份在站期间变更为在职人员的,从博士后身份变更当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住房补贴和安置补贴。博士后在左青第二站享受过青岛博士后资助的项目,但在第二站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资助的项目。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扩大了博士后资助范围。2017年以后,新建立的省级基地可以申请建站经费,符合条件的基地也可以申请科研经费。基地博士后和博士后站博士后享受同等待遇,博士后可以申请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生活和住房补贴、安置补贴。安置补助费由之前的10万元统一提高到20万元。同时,外地博士后来青工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安置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更有利于促进青岛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引进,加快青岛高端人才的集聚。
在新旧政策衔接方面,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实施青岛市博士后培养和留青计划的意见》和《关于实施青岛市博士后培养和留青计划的补充意见》同时废止。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以及博士后进出站,仍按原文件执行。
据悉,青岛市博士后资助申请一般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一次,具体申请通知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工作通知”栏中找到。博士后资助由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留青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申请救助所需的材料可以在申请通知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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