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说
人的生存环境和客观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很多事情是不可预测的。这种变化体现在合同法上,可能构成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异常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合同保持原效力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况”是指合同成立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所谓“变化”,是指合同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化。
生活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变化总是存在的,但一般的变化不会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只有在出现导致合同法律基础丧失的重大异常变化时才能适用。从法律角度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情势变更有理由;情况的变化不能归咎于双方;情况变为不可预见;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结束前;维持合同原有效力,继续履行,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合同的一些当事人在认为合同的履行对自己不利时,往往会以情况变化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事实上,很多案件并不符合适用于情势变更的主客观条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这种情况。某电气公司认为经营亏损是情况变化所致,单方面中止了与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认为,虽然在网上销售的影响下,实体店面出现了亏损,但这种情况在全国或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现象,不是电气公司遇到的情况,因此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况变化。其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该原则适用于司法案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理解情势变更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签了30年合同,3年后村委会要加租漫画/高月
□法制网记者邢东伟
法网见习记者肖
法制网记者罗凤玲
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某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海南某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三年后,村委会以改变现状为由向法院上诉提高地租,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村委会与农资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规定村委会740亩土地承包给农资公司,承包期30年,土地承包金前10年为50元/亩/年,后10年为60元/亩/年,后10年为70元/亩/年。农业公司同意支付土地承包资金用于开发经营。
但在签订本合同前,根据2011年10月发布的《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高于双方约定价格。
2015年9月6日,村委会向法院投诉承包土地承包费明显低于上述意见的指导价,要求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80元/亩/年,然后每五年增加一次,每次增加10%。农业公司从2015年12月开始按此标准缴纳土地承包费。
村委会调整土地承包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对此,农业公司提出上诉。
经过终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情势变更有理由;情况的变化不能归咎于双方;情况变为不可预见;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前;维持合同原有效力,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土地合同时,已经出具了东方市政府的相关意见。土地承包指导价从450元/亩/年到500元/亩/年,村委会仍然按照50元/亩/年的标准与农资公司签订合同,每十年增加10元/亩,说明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就意识到土地承包的市场价格已经发生了变化,双方自愿为这一变化承担风险。
由于村委会的主张不完全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以法院在终审后驳回了村委会的主张。
近年来,土地租赁面积过大、租赁期限过长、租金过低等“三超”现象屡见不鲜。法官提醒,村委会和村民在承包土地前应了解相关政策,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保护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土地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帮助村委会和村民保证良好的土地流转,盘活闲置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价值,让更多的村民从集体土地资源中受益。
实体店无法承受电子商务对单方违约的影响□孙凤群
电商对网民来说是好事,对实体店来说却是“苦不堪言”。不是,云南昆明某公司实体店,因网上销售,未经签约人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使自己成为诉讼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实体店强调,电商的影响是情况的变化,终止合同不算违约。然而,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承认。
据了解,2012年5月11日,林与昆明市第一电气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林将一套170平米的临街商铺出租给该电气公司经营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第一年租金65万元,一年以上租金基数上浮7%。同时,合同约定电力公司向林支付履约保证金3
合同生效后,林交付所租房屋,电气公司也使用该房屋进行运营。2015年5月,因电器公司经营亏损,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单方面中止。林起诉对方,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电器公司认为,实体店的销售已经受到网上销售的严重影响,导致门店销售亏损,这是法律规定的情况变化。因此,单方解除合同本身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电器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变更。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不是商业风险,也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未能达到合同目的,显然是不公平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实体店的销售额在网上销售的冲击下有所下降或亏损,但这种情况在全国或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现象,不是一家电气公司遇到的情况,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况变化。因此,一审法院拒绝接受电气公司的抗辩意见,其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据此,本院认为,林要求以第一年房租65万元按合同约定的20%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是符合案情的,本院予以支持,责令电器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13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仍支付10万元。
电气公司拒绝接受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二审后维持原判。
病毒肆虐学生,拒绝出国□法制网记者丁国峰法制网通讯员玄岩
2014年,李在一所继续教育学院学习葡萄牙语,学校推荐他去安哥拉做翻译。同年6月,她与学校签订了合同。当年7月,西非爆发埃博拉疫情,李为此决定不去安哥拉。但此时学校已经为她办理了出国手续,赔偿了签证公司高额违约金。根据合同规定,如果李提前解除合同,他将向对方支付总额为10.2万元的双倍赔偿。2015年9月,学校与李交涉不成,将李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表示已及时通知语言学校老师解除合同。原因是埃博拉病毒肆虐,政府相关部门已提出非洲旅游预警。在这种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下,她终止了合同。校方对此并不认可,称李在签约时应该已经知道了安哥拉爆发埃博拉疫情。无论是在签约的时候,还是她提出解约的时候,都没有官方文件表明埃博拉病毒正在肆虐蔓延。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西非爆发大规模埃博拉出血热疫情时,中国政府已发出紧急通知,这是双方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双方均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至于学校的损失,法院认为是2.5万元的服务费和2万元的代理费,共计4.5万元。据此,法院经审理确认解除合同,判决李赔偿学校2.25万元。
4S店有限涨价被处罚□谢挺·周丹
2014年12月29日18: 00,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实施汽车增量监管和指标管理。2015年,深圳市商品检验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4S一家商店提车涨价。经稽查局调查,发现2014年12月,某4S店与13名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深圳限购政策出台后,4S商店利用消费者急于上车的心理,强迫消费者购买所谓的1万元礼包或支付额外的现金,否则他们就不会去取车。经调查,稽查局责令4S店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超过40万元。
4S店拒绝接受深圳限购政策的出台是《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购车合同,并以明显不公平起诉该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对4S店交付合同标的物没有实际影响,所谓库存成本的增加不应由签订销售合同的消费者承担。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4S门店利用限购政策对消费者的心理冲击,强行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条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因此,法院驳回了4S商店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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