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1月8日,江苏出台新政策,部署三年扶贫攻坚行动,准确保障社会救助,实现了社会救助体系与扶贫政策在标准、对象、政策上的无缝对接,切实保障了全省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民生保障底线。
《关于做好扶贫三年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扶贫办联合发布。《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对接,科学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保障标准达到500元/月以上;完善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的确定方法,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除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疾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训练费、必要的就业费等必要的家庭刚性费用。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未脱贫办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农民,都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扶贫期间,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卡的低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逐步退休期,确保其稳定扶贫。
《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农村低保覆盖面。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医疗救助的重疾患者,经个人申请,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对基本生活因疾病、灾害或灾难而陷入困境,且基本生活暂时无法由其他社会救助体系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达到扶贫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核查平台。加强核查系统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核查信息三级联动。按照“每笔必查”的原则,建立了“机查”与“人查”相结合的村户检查平台机制,全面检查申请救助家庭的财务状况,确保源头控制的准确性。
《实施意见》还对完善极端贫困人口救助支持体系、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等做出了相关安排,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作用,形成扶贫合力。
记者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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