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吉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三年作战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明确,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为重点,按照水质稳定、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实施饮用水源标准化建设和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基本达到或超过三级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分区。2018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市2019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一级保护区划定、隔离保护设施建设,具备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辽河流域各县提前一年完成任务。
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评估。2018年底前,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评估,对保护区划文件的合规性、保护区范围的合理性、矢量地图的准确性、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调整保护区划的建议。
饮用水水源依法保护区划。根据评估结果,划定的保护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按法定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各地应限期履行批准或调整手续。非集中式饮用水供水水源也划分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限期制定水质不合格的水源规划。2018年9月底前,吉林1234水厂、松原松花江水源、哈达山水库水源、四平二龙山水库等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公主岭市卡伦水库、舒兰市沙河水库、玉树市埃尔桑水源地、双阳区地下水水源地、安图县安图水库等13个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加快实施水源达标规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通过依法实施流域污染治理、水源生态修复和排污口清理,严格控制上游水污染物流入和水源周围污染源影响,力争到2020年底达到或超过三级水质目标要求。
依法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了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现状,制定了环境整治规划,实施了综合整治,并逐一出售数量,直至整治全面完成。2018年8月底前,根据《吉林省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实施任务单》,清理整顿地级及以上城市、梅河口市、公主岭、珲春地表水类集中式饮用水源违法项目和排污口。到2019年11月底,县级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将完成。
严格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定期调查评价地下水集中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环境状况,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开展整治试点。开展石油化工生产、储运、销售企业及工业园区、矿区、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等地下水源地周边防渗设施调查,排查污染隐患,明确整改要求,按规定建设防渗设施。2018年底前,已批准水源分区的地下水源地周边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升级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罐。新批准的地下水水源地周围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将在批准文件签发后6个月内竣工。
饮用水水源安全标准的实施。截至2018年底,被列为全国前三大饮用水水源地的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松树林厂水库、新立城水库、吉林市松花江水源、通化市桃园水库、延吉市五道水库等六个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建设。截至2020年底,列入《吉林省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的四平市下三台水库、辽源市杨木水库、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松原市哈达山水库、公主岭市卡伦水库、梅河口市海龙水库、珲春市老龙口水库等7个饮用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标准建设。
加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底,单一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到2025年底,地级以下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调查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状况。在2018年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进行了调查。重点关注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掌握其水质、环境管理现状及变化趋势。
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科学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明显的地理标志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求和村民的保护责任应纳入村规民约。到2018年底,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工作全面完成,全面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导则》、《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导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清晰的地理标志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和隔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水源标准化,加强水源周围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粪便的处理处置,全面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鉴于人类活动造成水质超标,有必要研究制定水质标准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水源保护工作。
开展潜在环境风险调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开展环境风险调查,重点调查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学、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污染源以及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建立潜在环境安全问题和责任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对于环境风险高、修复困难的饮用水源,确定替代水源。
加快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完成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对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储备、物资储备和应急保护工程设施。
加快落实运输风险防范措施。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跨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现有和新建公路、铁路、桥梁工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程监管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终端水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供水厂出水水质和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从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的饮用水安全信息应当公开。
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每年至少一次。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检测2个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样本。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监测频率,加快县或地区一级水质监测和检测的全面覆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在2018年8月底前规划好饮用水安全保障项目,针对所辖地区水质改善、管网、水厂、居民饮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项目,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项目储备库,分阶段“计划一批、实施一批”,尽快组织实施。
省政府将围绕饮用水安全的总体要求,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攻击中工作未得到有效推进,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能按期达标的地区,应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监管、区域审批限制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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